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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开发商延迟交房解除合同,购房者是否应该偿还贷款?

此文章帮助了426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因开发商延迟交房解除合同

为了投资,张先生在2012年9月买下4套雍景台国际公寓写字楼和1套公寓,为此,张先生向银行申请了1500万元的贷款。原定于2013年4月30日的交房日,却因政策原因推迟到了2014年7月。

期间,张先生向开发商提出了退房,但遭到开发商的拒绝。后经过北京市二中院审理,法院认定开发商延期交房是违约行为,判决解除了张先生与开发商的房屋买卖合同。但让张先生没有想到的是,银行的一纸诉状又将他推上了法院的被告席。

购房者是否应该偿还贷款

招商银行起诉称,银行当初依据张先生的贷款申请向其提供了5笔贷款,共计1500多万元。而张先生因与开发商的纠纷造成了退房,张先生就没有理由再继续占用上述贷款。且张先生也没有按照当初的约定按月偿还贷款,已经构成了违约,所以起诉要求张先生解除贷款合同并偿还拖欠的贷款本金1280万,而开发商和张先生的妻子徐女士则作为担保人,应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张先生认为,现在房子已经退了,全部贷款在开发商手里,应由开发商来偿还,所以张先生反诉银行要求解除与银行的借款合同。开发商则认为,自己在贷款合同中只是担保人的角色,让其还款没有法律依据。且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开发商如果承担了保证责任,还有权向张先生行使追偿权。

由于案情复杂,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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