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为逃债将房产赠与继女
王乐乐三次共借了陶艳25万元,每次借钱他都出具了正规的借条,把借款用途,借款期限、约定利息及不能按时还款的罚息等都写得清清楚楚。只是三次借款到期后,王乐乐均未能按约定时间偿还借款。
陶艳意识到不妙,开始向王乐乐催还借款,但王乐乐总是找借口向后推。次数一多,陶艳开始着急了。2013年6月24日,陶艳一口气向王乐乐发出了三份内容基本相同的书面催款通知,希望其能尽快还钱,可王乐乐表示目前仍不具备偿还能力。
2013年底,王乐乐办理了退休手续。他没有了公职后,陶艳更等不起了。2014年3月,陶艳一纸诉状将王乐乐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要求王乐乐及其妻张闻闻共同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债权人应如何维权
9月27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了债务人杨某与第二任妻子之女签订的赠与合同,房产恢复到杨某的名下。一审宣判后,被告方没有上诉,判决生效。
《合同法》规定,行使撤销权的主体应当对债务人享有确定的合法的债权,且该债权产生在债务人恶意转让财产之前。本案中原告对被告享有合法的债权, 且该债权发生在四维新村房屋无偿赠与之前,所以原告符合行使撤销权的主体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