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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产权证房屋买卖引纠纷,难受法律保护

此文章帮助了304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无产权证房屋买卖引纠纷

2013年6月25日,被告杜先生(卖方)、原告胡先生(买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约定被告将其所有36871平方米的土地及4700平方米房屋和地上一切建筑物等附属物全部转让给原告,转让价为2100万元。被告在注销抵押权后,原告支付被告房地产转让定金300万元,土地证也交由原告保管,在双方办理完房地产过户手续后,原告再支付被告房地产转让费1800万元。同时被告告知原告未办房产证,双方还约定必须在2013年11月底前完成房屋过户的相关手续,如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即视为违约,被告应双倍赔偿原告共计600万元。

原告、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消防手续不齐全无法在约定期限内办理房产证,于是原告以合同违约把被告告上法庭,请求判被告双倍支付违约金600万元,并继续全面履行合同。

难受法律保护

根据《房地产法》、《合同法》规定,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但因尚未办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从法律上无法确定所涉房产的权属,故双方签订的合同实际已无法履行。而被告未能按约定时间办理完成房屋登记手续,有客观因素存在,虽对于原告的责任存在不确定性,但被告已构成违约是事实,理应由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法院认为,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原告请求被告支付300万元违约金,法院酌情予以支持,但无法判令强制过户,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全面履行双方于2013年6月25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下达后,原、被告双方对于判决结果都不满意,于是提交了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据《民诉法》规定,在经过全面查证后,认为在协议签订的第二天,原告将消防“现场踏看记录”交给中介公司,中介公司将其作为办理房产证的资料直接递交到相关部门,同时证实被告2014年4月20日才知道曾经有消防“消防踏看记录”的。二审法院认为消防大队的现场踏看记录不是消防大队的行政许可。“现场踏看表”不是办证的有效资料,并确认了房屋产权证没有及时办下来原告负有主要责任,于是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并下达了二审终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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