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北京朝阳区的张先生兄弟二人,父母早亡,留下一处宅基地,由于张先生常年在外工作,户口性质属于非农业,张先生的弟弟张某在本村,属于农业户口。张先生和弟弟张某商量要求共同继承父母留下的宅基地上的房屋,张某认为张先生的户口已经迁出,不属于农业户口,不能继承父母农村的房屋,张先生于是到法院起诉要求依法继承该宅基地上的房屋。
法院依法判决张先生继承宅基地房屋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宅基地属于该村集体所有,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屋,张先生的父母依法对其享有物权,属于张先生父母的遗产,张先生和张某属于其父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依法继承该房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判决张先生和张某依法继承违约朝阳区十八里店乡XX村XX号房屋,各自继承该房屋二分之一的份额。
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张先生和张某各自承担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