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张某和买方李某于2016年1月12日签订了一份《北京市商品房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购买张某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红庙北里XX处房屋一套,房屋的交易价格是350万元,合同签订后2个月后,由于房价上涨速度较快,增至400余万元,张某拒绝将房屋出售给李某,并且消极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李某多次和张某沟通无果,遂到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张某协助李某办理房屋过户的义务,同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李某房价20%的违约金。
法院依法判决张某继续履行合同
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和被告张某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生效,合同签订后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被告张某以房价上涨为由拒绝将涉案房屋出售给李某于法无据,原告李某要求判决张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符合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判决被告张某协助原告李某办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红庙北里XX处房屋过户手续;
二、判决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原告李某支付违约金40万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张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