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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购房资格签订购房合同如何处置

此文章帮助了1702人  作者:魏国鹏律师  来源:原创

在北京购买房屋不可避免要受到购房资格的限制,很多买方在不具备购房资格的情况下和卖方签订了合同 ,但是在房产部门办理过户时,却因为没有购房资格无法办理过户,那么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呢,有的消费者认为这样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于是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但是法院却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这是什么原因呢,我们说,消费者要依法维权,选择正确的诉讼途径,最终才能胜诉,这样的合同是有效的,只是无法履行,消费者应该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才能获得胜诉。可以参考一下北京高院的司法解释,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处理涉及住房限购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三条规定:“房屋买卖合同依约定期限能够实际履行,因一方当事人的原因致合同处于迟延履行状态,在此期间由于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对守约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另一方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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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当事人为了节省一些费用,约定数年后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这种延后办理过户的做法看似有利,其背后却暗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比如房价大涨,卖房人毁约,不再按协议约定时间办理房屋过户,买方会因无法证明房屋权属后悔莫及。因此,我们不提倡用这种"省钱"方法,切勿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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