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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鸽笼房”被罚60万元 因两句广告词违法

此文章帮助了285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深圳“鸽笼房”被罚60万元

广州日报记者在深圳了解到,进入10月以来,针对房地产市场行业乱象,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连续开展专项行动,重拳出击。昨日,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公布违法广告三典型案例。鸿威鸿景华庭:被罚21万元。鸿威鸿景华庭又名鸿威的森林·就瞰山,地处龙岗。房地产商以“36班公立小学”、“深圳市目前最大水缸”、“景观媲美千岛湖”、“升值潜力无限”等广告语作为销售卖点,向广大购楼者进行宣传和推介。儒骏城立方:被罚1.3万元。儒骏城项目营销中心发布含有“坂银大道即将开通,届时约10分钟到达福田、罗湖中心区”内容的房地产广告。侨城尚寓:被罚60万元。“侨城尚寓”项目法定名称为“沙河观景阁”,现状为一栋15层高建筑物,建筑功能为办公、公寓。其中,6~15层为公寓共169套,权利人均为陈某某等。

因犯何法被罚款

鸿威鸿景华庭的广告语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六条,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

(一)开发企业名称;

(二)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

(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必载明上述事项。

儒骏城立方的广告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条,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

第十二条,房地产广告中涉及面积的,应当表明是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

侨城尚寓的广告词“6平米精装极小户”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没有标明是建筑还是套内面积。“中国空前 深圳绝版”的广告词违反《广告法》第四条,使用无法验证的调查结果作为证明材料,发布虚假广告。

因此对广告发布主体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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