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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汉娶五旬大妈 离婚欲索回赠与房屋遭败诉

此文章帮助了323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七旬老汉娶五旬大妈不久后离婚

南海网,王天富诉称,2009年他和陈淑珍认识,陈娴珍到他家当保姆,为人勤劳又温柔,对他照顾得体贴入微。随着接触渐多,两颗年老的心渐渐靠到了一起。婚后的生活并没有朝着幸福美满、夕阳红无限好的方向发展,婚后两人经常因琐事争吵,甚至发展到互相动手。在一次吵架打架后,2015年3月份,陈娴珍离开了与王天富共同的家。一个多月后,王天富并未等到妻子陈娴珍归家,他选择了报警,被告知他的妻子不愿意再为他养老送终。陈娴珍说,“我没给王天富当过保姆,我们俩是在网上的婚恋网站相识相恋的,结婚也是自愿的。2015年3月,我离开王天富是因为我发现了他手机里和其他异性的暧昧关系,我和王天富吵了起来,他就把我赶出了家门,所以我就外出居住了。2015年5月,我回家,发现还有别的女人住在家里,我和‘小三’吵了起来,王天富他还报警了。2015年底,我再次回家还是发现‘小三’住在家里,王天富不让我进屋,还伙同‘小三’骂我打我。”

法院判决:赠与有效不可撤销 原告无权要求返还

判后,王天富不服上诉,海口中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夫妻财产约定中未载明附条件赠与,并已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赠与行为已经完成。现王天富提出本案房屋赠与为附条件赠与并主张撤销,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王天富也未能举证证明存在法定撤销的情形,故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但是,为了相当周全的保护赠与人利益,避免赠与人因一时思虑不周而受损害,原则上允许赠与人反悔并可以撤销赠与合同。它有两种情形,一是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二是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后也可以撤销(《合同法》第192条)。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本案显然是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后的撤销情形,且不属于除外规定,即按照《合同法》第192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192条第1款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就本案而言,显然没有该条第2项规定的适用余地。从本案给出的案情来看,当初陈淑珍接受王天富的赠与,王天富并没有在合同中附义务的证据主张,王天富也不能根据该条第3项的规定获得胜诉。因此法院判决赠与协议有效,驳回了王天富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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