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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局长放任"一房多卖" 致购房者损失近7千万

此文章帮助了329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房管局局长放任"一房多卖"

莫凯在收取开发商3万元好处费后,重复为其办理预告登记,导致327户购房人损失6932万余元。近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以滥用职权罪判处莫凯有期徒刑3年,以受贿罪判处其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

定安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能含办理房屋产权的权属确认及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等,莫凯从2008年到2011年4月期间担任该局局长。

2009年7月,阳光巴洛克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波(另案处理)让“阳光巴洛克商业街”项目负责人杨某勇找莫凯帮忙,告知莫凯杨某波因资金短缺,准备用“阳光巴洛克商业街”的商品房做担保向债权人借款,请莫凯帮忙办理预售房预告登记,杨某波短期内会偿还债务,还款后会立即撤销该预告登记。

莫凯发现,杨某勇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房价为每平方米1000余元,与市场价相差较大,明知不是真实的商品房买卖关系,不符合办理预告登记的条件,但因收受杨某勇送给其1万元,便没有根据规定履行相关的受理、审核、审批、发证程序,其本人也未经认真审查,便直接在杨某勇提供的A12栋123套商品房的《房屋买卖预告登记证明》上盖了定安县房管局的公章。

这些房子被抵押借款后,开发商又将其中120套商品房出售给120户实际购房人。之后,莫凯又将该小区A11、B3等楼栋的281套房子分别预告登记在司某东、程某君等人名下。而这其中的150套房子也被开发商卖给实际购房人。因杨某波与符某道的合作开发协议,杨某勇继续找莫凯帮忙办理预告登记,将该小区3333平方米的楼房预告登记在符某道名下。

2009年11月14日,杨某勇持已打印好的买受人为符某道的41套商品房的《房屋买卖预告登记证明》到定安县房管局找莫凯,莫凯仍未依程序办理,且并未认真核对,直接在杨某勇准备的材料上盖了定安县房管局的公章,将已预告登记在司某东名下的11号楼中的41套商品房重复预告登记在符某道名下。

经鉴定,莫凯多次办理的预告登记证明中,有327套商品房又卖给实际购房人,收取房款金额为6932万余元。除了办理预告登记的1万元外,2010年1月末,在办理“阳光巴洛克商业街”A6、A7、B3号楼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杨某勇邀请莫凯到工地检查,并当场送给莫凯两万元,请求莫凯尽快办理该三栋楼的预售许可证。莫凯收下两万元后,于2010年1月19日审批同意颁发了“阳光巴洛克商业街”A6、A7、B3的预售许可证。

2015年4月20日,莫凯主动到定安县人民检察院投案。次日,莫凯退赃3万元。近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以滥用职权罪判处莫凯有期徒刑3年,以受贿罪判处其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

遭遇“一房多卖”如何维权

如果房屋出卖方有“一房二卖”问题,则买方有权退房,出卖人除应当返还全部已付款,支付约定利息外,还应当按累计已付房价款的一倍支付违约金,以此作为对“一房二卖”这种恶劣行为的惩罚措施。此合同条款对卖方的责任很重,卖方一般不会故意一房二卖。

现实中比较多的是卖方在未解除前合同的情况下就急于将房子再卖出去。比如买方逾期付款的,卖方给买方发了个解约通知,就急着找下一个买家签合同把房卖了,结果被第一个买方告了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要求办理过户。

在没有合同无效撤销之类情况下,法院不会因为一房二卖认定买卖合同无效,即一般认定两个买卖合同都有效,但是如果房子已经和其中一个买方过完户了,则卖方和另一个买方的合同由于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买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该合同由于无法继续履行,法院一般会判解除合同,由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是与前者过户完还隐瞒事实真相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的,可能涉嫌诈骗,构成犯罪。

根据民法通则解释,财产所有权合法转移后,一方翻悔的,不予支持。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尚未按原协议转移,一方翻悔并无正当理由,协议又能够履行的,应当责令继续履行;如果协议不能履行,给双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与否,并不决定双方协议的效力。

很多卖方为将房源迅速脱手,与多位购房者签订定金合同,导致“一房二卖甚至多卖”的情况发生。如果后来的买方未签订买卖合同,卖方又隐瞒已与其他人签订定金或买卖合同的,应视为卖方违约,但是买卖双方尚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之间属于定金纠纷,买方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如果出现此类纠纷,买方应审核合同是否有效,卖方与另一买方的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已经过完户。如果对方尚未过户原买房人有优先过户的权利,可以起诉要求卖方履行合同办理过户手续,当然也可以直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已经过户可以直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北京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房产纠纷关乎整个家庭的幸福,多了解房产有关的法律常识,以便做到可以避免或者化解法律风险,既可以使自己避免受到经济损失,也可以缓解家庭和社会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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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当事人为了节省一些费用,约定数年后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这种延后办理过户的做法看似有利,其背后却暗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比如房价大涨,卖房人毁约,不再按协议约定时间办理房屋过户,买方会因无法证明房屋权属后悔莫及。因此,我们不提倡用这种"省钱"方法,切勿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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