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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购房近六年拿不到产权证 业主们该如何维权

此文章帮助了467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业主购房近六年拿不到产权证

“一开始觉得这小区地段不错,听了售楼中心的宣传,小区绿化面积以及居住密度都很让我认可。”为了度过一个惬意安详的晚年,2012年左右,王女士一次性支付了近120万元,购买了位于前进大街与南环城路交会附近的绿地海域中央墅的一栋房子,“房屋面积大约有135平方米,能买绿地集团的房子,也是因为这是一家大公司,是大地产商。”她说。

但让王女士没想到的是,她购房至今已经有五六年,产权证却迟迟办不下来,“你说这房子住着能心安吗?房子没有名字,在法律上也还不能说是我的。”

更令她烦心的是,由于房屋没有产权证,在过户更名和房产交易等问题上,她也遇到了不少困难,“我想把房名变成孩子的都没办法,把房子卖了吧,更难!谁会买没有产权的房子呢?”王女士表示,目前绿地海域中央墅A区有近百户居民没有拿到产权证。

为了让自己的房子尽快“名正言顺”,几年间,王女士和其他住户到售楼处找工作人员反映不下百次,“我们每次去,工作人员的说辞都不一样,一开始说手续没办完,又说钱没交上,后来还说产权证的事儿快了。”王女士称,地产商一拖再拖,超出了购房合同中关于产权登记约定的期限,“这不就是不讲信用吗?购房合同上说540个工作日就能办下来,这都超了多久了!”

新文化记者在王女士传来的购房合同照片中看到,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中写明,“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54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合同中明确指出,如果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在买受人不退房的情况下,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大约在2015年,绿地海域中央墅的多户业主向法院起诉了绿地地产集团长春海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后来是我们胜诉了,地产商要按照购房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但法院受理期间,这么大的地产公司竟没有工作人员出面,最后就一个律师出了面。”王女士称,目前地产商只向四五家业主支付了违约金,“违约金也就一万来块钱,可是业主想要的是产权证,这样心里才踏实,希望地产公司能够赶紧让我们拿到产权证。”

另一位居民王先生也未拿到产权证,“这么大的公司,办事情一拖再拖,房产证下不来,按照合同支付违约金也这么不痛快,真的挺失望的。”

6月26日上午,新文化记者拨通了绿地海域中央墅的售楼电话,一名工作人员表示业主最快今年10月、慢的话今年12月月底就能拿到产权证。

开发商不发房产证业主如何维权

开发商如果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房产证,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一种情形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延期办理房产证的法律责任,则购房者可以按照约定主张违约责任。

第二种情形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未明确约定延期办理房产证的法律责任,则购房者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来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如果是因为政策原因房产证办理部门拖延或拒不办理,那就只能等一段时间再办了,但这种情况相对较少,大可不必太担心。

提醒广大购房者,开发商因其自身原因无法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产证的,购房者可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解除合同等,但如果选择解除合同即退房的,需注意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时间限制。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时限的,经对方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没有催告的,可以在一年内行使解除权;逾期不行使的,也就失去解除合同退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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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当事人为了节省一些费用,约定数年后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这种延后办理过户的做法看似有利,其背后却暗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比如房价大涨,卖房人毁约,不再按协议约定时间办理房屋过户,买方会因无法证明房屋权属后悔莫及。因此,我们不提倡用这种"省钱"方法,切勿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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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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