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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骗父母卖养老房得80万失踪 什么是重大误解

此文章帮助了280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男子骗父母卖养老房得80万失踪

事情还得从7年前说起,2010年2月9日,临海市民洪先生,从李某某手里购买了,位于临海市一小区的一间三层套房及底层店面一间半,价款为80万元。

洪先生和李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李某某的爸妈也签了字。当日,洪先生一次性付清了购房款,李某某则出具了一张收条。

开庭时,被告李某某并没有出现,只有他年逾六旬的父母出现在法庭上。李父李老汉称,李某某是自己的独子。当时,他拿着一份"借款合同"让他和老伴签字,说自己在外做生意,急需周转资金向朋友借款。自己与老伴均不识字,出于对儿子的信任,两人都在合同上签了字。

老人是自己一直不知道,这个所谓的"借款合同",实际上竟是一份房屋买卖合同。80万款项已经被李某某独吞,人也是好几年不见了踪影。法庭上,李老汉一直无法克制住自己的情绪,眼泪不断的往下流。他认为这是重大误解签定的合同,合同不应成立。他不愿意将房子转给洪先生,表示愿意在今后不确定的时间里,慢慢偿还这80万。

洪先生在得知真相后表示,鉴于该房产当时买入价相对便宜,如果李某某愿意转让房子的话,自己愿意按市场价再补贴一部分差价给李老汉。如果李老汉坚持不愿意转让房产的话,希望对方将自己已经支付的80万购房款,一次性归还。

李老汉辩称在《房屋买卖协议》上签字,是因为误认为是借款之用,并非卖房的抗辩理由,且其也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采信。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法院予以支持。

如何判断合同属于因重大误解订立

在实际办中,判断是否属于重大误解难度较大,但通常认为构成重大误解应当具备以下几项条件:

1、误解的“事实”是合同订立时存在的事实,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出乎预料的事实不构成重大误解;

2、该事实必须是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基本前提条件;

3、重大误解必须是本质的,一般误解不构成重大误解。所谓重大误解的本质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如不发生重大误解就不可能作出签订合同的决定;

4、重大误解不是出于合同当事人的重大过失引起的,否则该当事人不得以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撤销合同;

5、单方重大误解还必须是重大误解将使合同的执行产生不公平的结果。

6、判断是否存在重大误解,还应当根据表意人作出意思表示时所处的客观环境及其认识能力进行。

被认定为是属于重大误解认定的合同,有重大误解的一方就可以行使撤销权。因此,在订立的时候,双方都要细心的解释合同条款中的每一项。避免日后出现纠纷给彼此带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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