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租购同权遭遇“占坑费”
羊城晚报记者从越秀区某地产中介了解到,他们地铺曾遇到一份很苛刻的合同,里面有以下三个内容:租期:6年;租金:每年涨租5%-10%(当年商定);巨额押金:与普通三个月租房押金不同,这套房子的押金居然高达12万元!
原来,这是一个家长租客,想租房挂靠户口让孩子获得上学资格。而这个高额押金则是房东收取的“户口挂靠费”与“学位占用费”。合同上注明,假如小孩上的是省一级小学,必须给房东12万元;假如是市一级小学,则需8万元;假如是区一级小学,也要支付6万元。地产经纪告诉羊城晚报记者,当时双方都客客气气签了约,很显然,这样的合同是双方认可的“价码”。
记者了解到,这种学位房“占坑费”在市场上并不是个案,这个高达12万元的“占坑费”只是比较极端的例子,估计房东要为租客提供户口挂靠等“额外服务”。一般来说,假如不必挂靠户口,只是为了让孩子入读小学租房,房东会要求额外多收1万-3万元的费用。“占坑费”该不该给?其实租房上学并不占用房东学位乍一看,租客用了这套房6年学位,好像12万元的“占坑费”也不至于太贵,赞助费都不止啦。

然而,羊城晚报记者了解到,事实上,租客租房上学并不会占用房屋本身的学位,因为租客的学位是“片区统筹”,也称“大派位”。即是,我只是租住你的房子,而租客所用的学位不一定是这套房子的对口小学,所以又谈何占用呢?如此说来,要收取高达12万元费用的房东实在太苛刻了。然而,让记者吃惊的是,采访中,不少市民都认为,这样的房东已算是不错了。因为租房读书是需要房东配合提供各种资料,而大多数房东一听到有孩子要租房读书,会直接掉头走人。“你既然租用了我这套房子读书,就算用的不是我的学位,也必须为学位这个附加值买单,很正常。”一位姓李的房东这样认为。
“据我所知,有些学校会要求房东签订同意占用学位协议,反正我是不敢随便租房给这样的租客,万一租赁期间我要卖房,没有了学位,房子就不值钱了。”另一位房东吴女士表达了她的担忧。
租户都享有哪些权益
现今租房市场大背景下,租房过程中,租客相对房东而言似乎一直处于弱势的一方,但其实,租房后租客是有许多法律赋予的权利的,租客们可以通过实现这些权利保护自己的权益。那么,租房后租客具体有哪些权利呢?
租房损坏,可以要求维修:我国《合同法》第220条、第221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此,在当事人双方未对房屋维修进行约定的情况下,保证租赁物适合使用,进行必要的维修,是出租方的基本义务。
租房装修,可以主张补偿:较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负赔偿责任。
租房出卖,可以优先购买: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出租人在租赁合同的有效期限内出卖租赁物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购买人购买租赁物的权利。优先购买权是承租人的一项重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租房易主,可以继续租住: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如房屋在租赁期限内,因买卖、赠予或继承等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承租人对于该房屋的使用权不因房屋所有权变动而受影响,也即房屋租赁合同对第三人(房屋的新所有权人)依然有效。这就是所谓的买卖不破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