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高层惊现3米长黄金蟒蛇
中新网消息,昆明一小区内现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黄金蟒,吓坏了小区住户。所幸,森警及时赶到,带走了蟒蛇。记者15日从昆明市森林公安局获悉,昆明环城东路上东城小区3栋20楼外的梁柱上13日午间出现一条黄金大蟒蛇,这吓坏了住在隔壁的老太太。她立马报了警,随后昆明市盘龙区森林公安和辖区派出所民警赶到带走了蟒蛇。
了解此事件的市民鲁先生介绍,黄金大蟒蛇当日14时许出现在环城东路上东城小区。这条长约3米,碗口粗的黄金蟒蛇爬在3栋20楼房外墙的一个平台上。从鲁先生提供的视频中可以看到,在很高的楼房外,一条又粗又大的黄金大蟒出现在一个1米多宽的平台上,头一直不断往下伸,似乎是想离开高处。

“这条黄金蟒是家住在20楼的一个老太太发现的,当时她站在自家阳台,突然看到外面的平台上有一条大蟒蛇,而且还是金黄色的。”鲁先生说,老人当即就吓到了,于是立即报了警,随后当地派出所民警和昆明市森林公安局盘龙分局的民警赶到了现场。
森林民警来到现场后,进行了初步调查,了解到这条蛇是从高楼的一户居民家里爬出来的,森警找到了蛇主人。蛇主人称:“没养几天,是捡来的。”
随后,森林民警已将这条黄金蟒带走。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相关链接:小区物业的安全保障义务有哪些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该两条明确了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的基本内容和范围,是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最基本、最低的规定,如果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排除上述规定,应为无效。二是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事实上,判断当事人是否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并不在于承担者是否具有哪种“经营者”的身份,而在于其是否具有“对危险源的控制力”,作为对物业服务区域进行实际管理的物业公司,对区域内危险源的控制力显然要高于业主。
判定物业公司是否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主要看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有哪些,这又要看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如果物业公司的服务承诺、服务细则中有关于安保的具体规定,也应当作为考察其是否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基础。但按常理“保安不等于保镖”,物业公司提供的保安服务所维护的主要是公共区域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不可能对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承担绝对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对于物业公司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还应结合业主交纳的保安费数额、物业公司的安保能力、违约或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力度以及在发生意外后物业公司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等因素加以综合考量认定。
从法律意义上讲,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行为义务而非结果义务,如果物业公司已经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即使小区业主有人身和财产损害,其也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是因为,物业公司的保安不是警察,也不是保镖,不能将警察和保镖的义务强加于保安,保安业务属于服务性质,保安人员可以配备非杀伤性的防卫工具,但不准配备电警棍、手铐和警绳等;而且,即使是国家暴力机关的公安机关也不可能完全防范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因此,物业服务中的安全保障服务应理解为是为物业使用创造方便安全的条件,以及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提供防范性服务,这种义务更多的是一种注意、警戒、防范义务,它并不能完全保证业主财产和人身权益不受损害,而只能降低这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比率。因此,如果凡是业主的人身、财产权益遭受损害物业公司就应当赔偿,对其来讲显然也是不公平的;只有当物业公司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和谨慎勤勉义务,也就是说其有过错时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