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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购房合同注意什么,防止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627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签订购房、买房合同要防止下面五项内容:

一、购买房屋被抵押

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约定办理产权证的期限应为60日。但是,实际签约时,出卖人往往将此期限延长,通常有90日甚至180日等等。

如果此期限时间过长,比如365天以上,表明此项目的土地或房屋很可能被设定了抵押担保,短期内不能解除抵押,对买受人采用公积金贷款和尽快取得房产证有很大影响。因此,买房人应力争在合同中,将出卖人为买受人办理产权证的期限约定为60日,不宜过长。

二、套内面积少公摊大

目前交付房屋时,往往建筑面积增大,且不超过3%,但套内建筑面积减少,公摊面积增大。

为避免此种对买房人不利的情况出现,合同中有必要约定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减少多少,公摊面积不得增大多少等等,比如:2%,并约定超出此范围怎么办,退房或不退房;退房包括哪些费用,不退房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等。

目前买房时,此条款是买卖双方争议最大的地方。买受人经常提出“套内建筑面积”或“公摊面积”发生差异时怎么办?而出卖人则反对这样约定,或提出“国家制定的标准合同没有要求这样约定”来敷衍。事实上,出卖人在签约时不约定“套内建筑面积”或“公摊面积”发生差异时怎么处理是不对的。

实际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因此,在合同中可以约定“套内建筑面积”或“公摊面积”发生差异时怎么处理。

有时,出卖人会使用一些“同比例增减”等类似条款。由于这些措辞不但晦涩,且无法律界定,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掌握。故建议买受人不要使用此类措辞,或让出卖人解释后,按照出卖人的解释,在合同中明确变化的具体数据。

三、商住混用引纠纷

随着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因商住混用产生纠纷的现象时有发生,并且从消防、安全等角度出发,相应的建筑规范对写字楼、住宅的要求也不同。为保证买受人的居住安全、舒适、宁静,双方在合同中应约定出卖人保证本幢商品房只作为住宅出卖,不得作为商业用房出卖。

否则,出卖人除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买受人的居住安全、舒适、宁静外,还应向买受人支付补偿金等条款。

四、任意扩大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任何一方不得就此做扩大解释,否则,该解释不具有约束力,并应约定一个告知期限。

出卖人有时提出以下免责条款,买受人最好不要同意:

非出卖人原因,有关部门延迟发出有关批准文件的;施工中遇到异常恶劣天气、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的;在本合同签订后,遵守国家及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可能导致出卖人延期交房的各种法律、法规、规定或通知的;其他非出卖人所能控制的事件等等。

五、物业管理公司变更物业费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然而,在实际签约时,很多房地产公司不同意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买受人签订有关物业管理协议。

对此,买受人应该据理力争,防止交楼时物业公司变更物业费。

购房置业是家庭生活中的大事。普通百姓往往视购买住房为关乎一生幸福的要务,并为此投入毕生积蓄。签购房合同注意什么,防止什么?大家一定要充分考虑清楚再做决定。如果有需要,可以咨询专业人士,帮您看透那些房产销售“歪招”。

北京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购房人在填写购房合同前最好事先想清楚用谁的名字购买。因为一旦合同备案,房屋交付前,购房人想换名字,需购房人和房地产商一起到国土房管局办理更名手续,除了要花更名费,还需要房地产商的同意。房屋交付后,购房人要想换名字,只能等到拿到房产证后办理过户,费用就更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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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流程

只有大律师才能影响诉讼结果
专业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首先要审查开发商提供的五证是否齐全,审查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五证的用地单位、建设单位及销售单位是否与实际的售楼单位一致。此外,签订合同时对于交房、办理相关证件的具体日期一定要明确约定,切忌使用"大概"、"可能"等含糊语句,以避免日后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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