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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二手房签购房阴阳合同 为避税不想遭遇履约难

此文章帮助了3079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为避税签订二手房阴阳合同

王先生(30岁)诉称,2009年7月,经北京某房地产中介公司介绍,他与黑龙江人李先生(37岁)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出售自己位于昌平区沙河地区民园小区的一套房屋,房款总价54万元。为了逃避税收,双方又在2009年9月,在北京市住房与建设委员会的网站上网签了一份总价款仅为27.5万元的该房屋的买卖合同,并以此合同登记备案。房屋过户后,王先生收到了28万元的房款,但没想到的是,此后李先生就不再支付任何后续房款了。虽然中介公司曾两次向李先生发送支付房款的催告函,要求其将剩余26万元房款支付给王先生,但李先生一直未予支付。更让人没有想到的是,李先生竟将该套房屋转卖给他人,其本人则离开北京,音信全无了。

审理过程中,虽经法院依法传唤,但李先生并未到庭应诉。

法院如何认定二手房买卖合同内容?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之间就转让同一房屋先后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合同中关于房屋价款等约定存在不一致,当事人就此产生争议的,应当依据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约定继续履行。法院综合全案事实和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认定先前签订的房屋价款为54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应依约履行,故支持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作出上述判决。

签订购房阴阳合同有风险 难获法律救济

法官提醒:像王先生这种签订“阴阳合同”的方式是违法错误的,出现两套标的一样的合同会使法院在对真实合同的认定上存在疑难。同时,也给对方留下了“假合同、真履行”的漏洞,一旦发生纠纷,原房屋所有人权利遭受侵犯,自身也很难获得法律的救济,而且还可能涉嫌逃避税收的监管问题。因此,从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角度来看,消费者还是应该签订和履行真实的合同,避免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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