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环境、地段或者其他原因,再加上开发商以低价宣传为诱因,导致很多购房者购买了没有或者暂时还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子。没有预售许可证的房子能不能买,买了没有预售许可证的房子怎么办?请看下面的案例。
购买了没有预售许可证的房子想要退房
张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其中约定了所预售的商品房的位置、面积和价格及付款方式。但是在此时,房产公司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于是将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开发区规划局出具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正在办理之中的证明张贴与销售大厅的西墙。但是,当时张某并没有注意到这一点。 该协议签订后,张某向房产公司交纳了首付款。不久,听人说该房产公司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属于非法售房,于是对房子的质量不免担心起来,再加上我现在对房子的位置也感到不太满意,便不打算再购买此处房产。
张某认为自己与开发商之间尚不存在合同关系,可以不受其约束,而且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售楼员并没有向其说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属于欺诈行为。于是张某提出退房,并要求房产公司按已付房款一倍支付赔偿金。
开发商认为协议有效不能退房,并且指出在预售合同中,房产公司以印刷条款的形式规定一切争议都只能由房产公司所在地法院进行审理。张某无奈之下请律师代理,准备向法院起诉。
律师建议可以退房并起诉
在调查中,律师认为张某以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预售协议书的性质是合同并已经成立,但是可以确认为无效。张某可以要求退房并由房产公司偿还所交付的购房款及利息,但是不能够要求赔偿。首先《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该条款属于强制性规定。
由于房产公司在签订预售协议一直到诉讼之前未能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其售房行为违反了该条规定。所以张某与房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应当认定为无效,这种情况下,导致合同无效的责任应当由房产公司负担。商品房预售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房产公司应当返还已经支付的购房首付款以及相应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但是因为房产公司将正在办理的证明张贴于销售大厅西墙。这说明,并非是房产公司故意隐瞒自己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房产公司在售房过程中主观上并不存在欺诈的故意,所以不应该承担张某所要求的按已付房款一倍支付赔偿金的责任。
另外房产公司在协议书中以印刷条款的形式规定一切争议都只能由房产公司所在地法院进行处理,这一条款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专门规定,所以这种约定是无效的。张某可以在所购商品房所在地法院起诉。
法律提示:
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时,消费者应该注意到非正式的意向性购房协议和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之间的区别。具备商品房基本状况、销售方式、价款、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等主要内容的意向性购房协议才是房屋买卖合同;相反,不具备这些内容的房屋买卖合同也只能算作意向性购房协议。了解这一点,有利于明确自己的合同义务和权利。
另外法律对于房地产纠纷的管辖不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有利于防止开发商利用强大的经济实力影响当地的法院的独立公正性,有利于防止地方保护主义,从而维护购房业主的利益。消费者应该注意在诉讼中坚持这个原则,反对开发商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