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赠与房产未过户,当事人事后反悔,要求撤销赠与。
被告阿森(化名)系原告黄某的伯父。阿森与大哥阿铭(化名)在柳江县拉堡镇思贤村建都8队建了两间泥瓦房。
1968年,阿森将原建的两间瓦房拆除,重建了两间坐西朝东的泥砖瓦结构住房和一间坐南朝北的厨房。由于当时黄某的父亲还在部队服役,阿森遵照母亲的意见,留了一间房给黄某的父亲。此外,阿森还在厨房旁用石头和灰砖砌了两间瓦房。
1993年3月,阿森为5间房屋均办理了产权证。
2010年12月,黄某欲将父亲分得的旧房拆除重建,阿森得知后,极力阻止。
2011年9月,黄某将阿森告上法庭,要求阿森履行承诺,将旧房的产权过户到自己名下。
法庭争议焦点:赠与前房屋未过户,赠与后,当事人是否可以撤销赠与?
黄某辩称,其父亲和阿森曾经撰写了一份赠与书,将此旧房屋赠送给黄某所有。
1954年他父亲还在部队服役的时候,曾汇300元钱给阿森,由阿森建造位于柳江县拉堡镇思贤村建都8队的瓦房。后来,父亲复员回乡,被安排在柳州工作,该瓦房一直为父亲和阿森共同所有。而且,2008年7月,父亲和阿森各撰写了一份赠与书,将此旧房屋赠送给黄某所有。现在,被告想反悔,不守信用。
阿森辩称,房产现已过户登记,所以房屋是属于自己的,不同意将房产赠与。
1954年和1968年两次建房的时候,他都遵照母亲的意愿,给弟弟留了一间房。1993年办理产权证时,5间房屋的产权都登记在他的名下。现在,他不同意将房产赠与原告黄某,黄某不能拆除旧房。
法院判决:柳江县法院驳回了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
柳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解除合同。这是法律对合同效力的一般规定。但是,《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对赠与合同有特别规定,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即便被告阿森当年同意将房产赠与原告,但由于双方一直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现在争议房屋的产权仍然登记在被告名下,在房屋产权尚未转移之前,被告阿森有权撤销赠与。11月30日,柳江县法院对一起房屋赠与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受赠人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