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双方签合同,卖家反悔被起诉
李女士将自己位于上海市临青路555弄的一套房屋卖给陈先生一家后,看到房价上涨,又起了悔意。陈先生及家人遂将李女士告上法庭,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根据诉讼中原告变更的诉讼请求,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合同,李女士赔偿陈家房屋升值差价71000元。
2007年9月11日,陈先生及妻儿与李女士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3人向李女士购买上述房屋,双方于2007年10月30日前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同日,陈家支付给李女士购房首付款26万元及维修基金2000元。 李女士看到房价上涨,自己卖出的房屋升值不少,就提出不愿继续履行合同。2007年10月13日,陈先生书面要求李女士继续履行合同遭拒,遂于2007年10月2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判决卖家违约 判赔差价补偿买家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付款凭证》的相关条款和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有关约定,李女士明确将房屋转让给陈家,并约定了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期限。现因房价上涨,李女士反悔并拒绝履行买卖合同,显属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院遂判决,解除《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付款凭证》约定的条款;李女士赔偿陈先生一家经济损失71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00元,诉讼保全费4020元,评估费人民币5200元,共计人民币20020元,由李女士负担。
二手房买卖房主违约怎么赔?
对于确不能继续履行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二手房买卖上家违约怎么赔偿?其中房屋涨跌损失的确定,可参照以下方式:
(一)双方协商确定的,按照约定进行;
(二)双方不能协商确定的:
1、原则上可比照最相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涨跌损失;
2、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涨跌损失。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审理中房屋的涨跌情况等,合理确定。
守约方损失的认定还应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方能预见的因房屋价值涨跌而产生的损失以及双方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