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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建筑面积为主的销售计价方式,面积误差的处理方式

此文章帮助了824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以建筑面积为主的销售计价方式

面积是计算商品房价格的重要基础,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具有举足轻重之地位。面积纠纷也在商品房买卖纠纷中占很大比例,购房者了解现行法对商品房面积的规定对避免和处理此类纠纷大有益处。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8条:销售商品房可以按按套(单元)、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三种方式计价。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按套(单元)计价适用于现房或整栋建筑出售,面积与房款分离;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有利于测量核对和减少公摊水分;按建筑面积计价是现行通常计价方式。无论按照何种方式计价,购房者必须为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支付价款。

套内建筑面积由三部分组成:

1、套(单元)内使用面积;

2、套内墙体面积;

3、阳台建筑面积。

各部分计算原则如下:

1、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住宅按《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方法计算,其他建筑按照专用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方法或参照《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计算。

2、套内墙体面积。商品房各套(单元)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有共有墙及非共用墙两种。商品房各套(单元)之间的分隔墙、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均为共用墙,共用墙墙体水平投曩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非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响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3、阳台建筑面积,按国家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二、面积误差的处理方式

面积误差是合同约定面积和实际交付面积之差。合同订立至房屋交付期间,由于出现规划变更、图纸修改、未按照图纸施工或开发商恶意违约等原因,实际交付面积可能与合同约定面积不符,二者差与合同约定面积之比是面积误差比。

根据《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从该解释可看出,对面积误差的处理首先适用当事人合同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法定处理规则。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合同严格履行,据实结算;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选择解除合同还是继续履行合同。如果选择后者,则由出卖人承担惩罚性违约责任,即自行承担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或双倍返还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值得注意的是,解释确定的处理规则以商品房建筑面积为基础,但是当建筑面积不变,而公摊面积超过3%,套内建筑面积小于3%时,能否适用该规则,双方颇多微词。为此,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分别约定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

北京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实践中,当房屋的购买者在怀疑其所购买的商品房面积有水分时,自己测算的结果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因此,当房屋实际面积增加或减少、商品房实际面积和预售面积不同的,购房者应当委托法定的房屋测绘单位进行测算。然后在全面收集证据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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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先验楼再缴费、办理入住手续是收楼的正常程序,但目前的做法是让业主先在收楼文件上签字,等业主验房时,发现货不对板,维权遇到难题。所以,买家应事先在购房合同中特别约定先验房后收楼,另一方面如已成事实,则可在收楼文件上注明"室内情况尚不清楚"或"楼房状况未明"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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