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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的土地性质,购买房改房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此文章帮助了1706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房改房的土地性质

房改房即为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

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房改房的土地使用权是无偿划拨得到的,没有像商品房那样交纳土地使用费。因而,房改房的产权中的土地产权部分实际仍然属于国家,购房者只占有房屋产权部分(即建筑物部分)。

在购房者自己居住时,出于有利于房改的考虑,国家并不对土地使用权相关收益(租金)提出要求,对居民有潜在的优惠。这时的交易是不完全的市场交易。当居民出售住房时,情况就出现了变化,二手房买卖是按照市场价进行的,是完全的市场交易,市场价是包含了土地使用权的。

二、购买房改房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购买房改房时应该注意的问题有:

1、房改房的权属。

根据售房单位的性质,有一些单位的房屋只允许自己单位的员工购买和居住,而不允许这些房屋进行二次交易,其中有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的特殊部门的住住,党政机关、科研部门及大专院校等单位在机关办公、教学、科研区内的央产房,原产权单位认为不宜公开上市出售的,可向交易办公室备案、在职工住房档案中注记,该类住房可接规定向原产权单位腾退,也町在原产权单位职工范围内进行交易。因此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一定要首先了解房屋的原产权单位是谁,最好看一下售房者与原单位签署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看此房是否可以对外出售。

2、原产权单位的优先购买权。

在房改过程中,很多单位都与职工在《公有住宅出售》合同中做了一些特殊约定,比如将来房屋出售时单位有优先购买权等(规定住满5 年内容的除外),但此处的优先购买指的是同等价格下的优先购买权。罔此购房者要注意查看《公有住宅出售合同》,看其中是否有限制交易的情形,必要时最好让卖方出示原产权单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

3、房改房中超标问题。

房改房是单位给予员工的福利,面积是根据员工的行政级别、工龄等因素确定的,在二次转让时如原产权单位认定超标,则必须先将超标问题处理完毕才可上市交易。因此购房者所购买的房屋只能是超标问题已经处理的房屋。

北京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限价房是保障房的一种,其上市有着特殊的规定。根据《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对于已购限价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后,可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并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和限价房价格之差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交纳比例为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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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经适房上市有限制:购房未满5年的,不得按市场价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向相关部门申请,由保障部门确定符合条件购买人原价出售或按原价回购;已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后,可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产权人要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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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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