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己购公房上市出售要缴纳哪些税费?
已购公房上市出售时应缴纳的税费:
(一)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其取得的售房收人应按规定交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为简便征收,统一按5%的综合征收率依全额征收;
(二)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其取得售房收人者应交纳l%的土地收益金;
(三)出售已购公房交易过户日的前后6个月内新购进住房的,视同居住住房调换,同时对售房收人中用于购房的部分减免征收上述5%的综合税款;出售人应向税务机关按售房收入凭证交纳5%的保证金,新购进住房后,再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四)已购公房上市出售时,买卖双方购房合同均按记载的全额的万分之五交纳印花税;
(五)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后,买受人应向交易管理部门交纳0.5%的交易手续费,并向财政部门交纳3%的契税。对于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后六个月内又新购进位房的,可凭退还保证金申请确认凭证,按新购进住房支付款高于售房收入的差额交纳契税、手续费。
二、售后公房怎么分割?
售后公房,也称房改房,是指职工单位将公房以工资性货币分配方式出售给职工,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从而对购买的房屋享有部分产权或全部产权的住房。公房实际上是卖给夫妻双方而不是仅向夫妻中的一方出售。根据一定的福利政策所购买的房屋,往往与夫妻双方职务、级别、工作年限等相挂钩,购买价格常远远低于房屋的市场价值,而当初分得房屋的情形又有许多具体情况,使得处理此类房屋争议十分棘手。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第18条规定,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房的,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享受住房福利待遇的对象应是夫妻双方,而不是售房单位的职工一方。这种住房的产权应属夫妻双方共有,夫妻任何一方对这种房改房有平等的处理权。但是,由于房屋权属登记以及房改售房的特殊性,在出售房改房时,不办共有产权,房屋所有权证只办在一人名下。
因此,在确定房改房的所有权人时,并不能仅仅根据房屋所有权证上的具名作出认定,而应当根据《婚姻法》、《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以及房改政策和其他相关规定综合地作出认定。对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售后公房的产权在婚前购买还是在婚后购买,是有本质区别的。婚前买下的产权就是个人财产;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售后公房,应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