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拥有权、占有权、处分权、收益权)归国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两类房均为使用权房。
一、哪些公房可以出售
(一)由部队或其他系统单位职工免租使用的房管部门所有的独用成套公有住房,可以出售。
(二)产权已转移地方的原部队的住房,可以出售。
(三)同幢住房内有独用、有合用的,凡厨房间和卫生间由一户使用的公有住房,可以出售。
(四)被拆迁安置的独用成套公有住房,该被拆迁户户口迁入后才能予以出售。
(五)因规划、配套等原因未申请房地产权证的住房不予出售。
二、哪些公房不能出售
(1)以低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并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屋价款的公房。
(2)已经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公房。
(3)所有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公房。
(4)有所有权纠纷的公房。
(5)已经抵押并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公房。
(6)上市出售后会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公房。
(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公房。
(8)被依法查封或者被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属转让的公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