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签订认购书后,开发商未通知认购
2010年,高某与北京某大型房地产项目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铺认购意向书》,意向书载明:高某向开发商支付购房意定金人民币20000元,取得该公司所开发的小区商铺优先购买权,预购商铺面积150平方米,均价每平方米10000元(可能有2000元的浮动),公司届时将优先通知他前来认购。
2011年6月,上述商铺获准开始预售,但开发商却未通知高某前去认购。高某于2012年初找到公司,要求公司按照认购意向书约定与他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开发商却认为:如今商铺价格上涨,无法再按照原先约定的价格售房,更何况现在商铺已经全部卖完,至于20000元意向金可以全部退还。
双方交涉不成,高某便将开发商告上法庭,他认为,开发商应诚实守信,毁约则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目前,约定给他的商铺比当初约定的价格上涨了100万元,这应该属于他的投资获利,却给开发商侵占了。因此,被告开发商应赔偿他100万元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认购书有效,开发商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高某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一审法院的支持,他向上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二审中合议庭认为:开发商在办妥了立项、规划等一应手续后,与购房者订立的意向书具有履行基础,同时认购意向书的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因此是有效力的。意向书具备了商铺买卖预约合同的主要特征,是今后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书面允诺,因此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经过审理,合议庭达成共识:开发商违背了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这种行为属于缔约过失责任。但认购书毕竟不是房屋买卖合同,高某提出的高额赔偿要求也缺乏依据,基于以上考虑,法院最终判决开发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高某20万元人民币,并将收取的20000元意向金如数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