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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延期交房算违约吗,开发商不按时交房怎么办?

此文章帮助了582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开发商延期交房算违约吗

2007年,市民张先生在市区购买一套商品住宅。在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合同约定房屋交付使用时间为2007年8月。此外,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开发商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540个工作日内进行产权资料备案登记。合同签订后,张先生按合同约定全额支付了房款,并于2007年10月25日向开发商交纳房屋有关费用后入住。但入住后,开发商却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产权部门提供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所需的资料进行备案,导致张先生至今未能办理房屋产权证。为此,张先生要求开发商按合同约定内容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

开发商不按时交房怎么办

然而,在交涉中,张先生与开发商之间就房屋交付时间认定上发生分歧。开发商认为,房屋实际交付时间应以购房人张先生实际收房时间为准。而张先生却认为应当以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准。那么,房屋实际交付时间究竟该如何确定呢?

对于本案中房屋实际交付的时间,从开发商所提供的证据证明,在2007年10月25日,张先生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了房屋的有关费用,该时间与交接书上的时间一致,根据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明,张先生实际接收并使用房屋的时间应当是在2007年10月25日,而并非合同约定的2007年8月30日。因此,从2007年10月25日起到2009年12月16日为开发商进行产权登记资料备案的期间。逾期办证起始计算日期应从2009年12月17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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