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军被判死缓
刘志军案一审中刘志军被判死缓,众人关注已久的刘志军案尘埃落定。刘志军被判死缓的消息引起了网友公众的广泛讨论。死缓是仅限于最高刑死刑的刑罚,刘志军背叛死缓体现了我国反贪腐的坚决决心,也是我国法制精神的实践。
7月8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宣判,决定对其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此外,法院宣判,刘志军的个人全部财产被没收。这些财产中,根据官方媒体说法是374套房产,此外还有大量股票、股权等。审判长白山云则表示,刘志军主动交代部分受贿事实,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综上,故法庭作出从轻处罚。
可减刑从轻处罚的情节
(一)、减刑的条件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二)、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适用条件
1、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带有鼓励的意图,所以适用时主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小。对于无主观恶性或主观从良倾向的,就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包括: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胁从犯、犯罪中止,及其他罪犯中符合法条“可以”条件且主观上符合“无恶、小恶或从良倾向”的。
法定应当从轻或减轻的,只有两种:不满18岁的或从犯。适用从轻或减轻,也要参考第1条的条件。
2、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犯罪时有恶性,无危害后果或后果不严重,具体适用哪一个,应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这里比较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主要考虑以下几点:
(1)主体应被照顾或威胁较小的:如盲人、又聋又哑的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2)已经犯罪,但后续行为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扩大或能够弥补危害后果的:如自首、预备、未遂、一般立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