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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官嫖娼案牵出司法掮客 法官与律师的非正常关系(组图)

2013年08月09日  来源:法邦网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上海法官嫖娼案牵出司法掮客

上海法官嫖娼案牵出司法掮(qián)客(掮客又称“托儿”,指替人介绍买卖,从中赚取佣金的人。也常喻指投机者),一律师被带走调查,这再一次证明了人们喜欢的也许并不是权利,二是权利带来的利益。“司法掮客”早已进入司法系统之中,然而司法掮客现象在今天社会已蔚然成风,在司法公正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焦点的今天,包括法官在内的所有人都应该清楚地认识到,只有秉公执法才能让民众对法律产生信仰,如果司法的人都徇私枉法、滥用职权,法律的权威又该如何去维持。作为法官和律师,一个是居中裁判案件,一个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其分工不同,但都是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的维护者。然而,少数法官、律师忘记了自己的神圣职责,背离了自己的理想信念,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发生扭曲,私欲膨胀,经不起考验和诱惑,最终走上了违纪违规、甚至违法犯罪的道路,但是部分人的行为不能影响全部,我们坚信,在我国这个庞大的司法体系中,坚持司法公正的司法者依然大多数的。

8月5日前后,上海法官嫖娼案,一位寿姓律师,已被上海司法机关带走协助调查。这位律师被司法部门怀疑充当“司法掮客”,多年来通过帮助多名律师结识因此次嫖娼案被“双开”的原上海高院民一庭副庭长赵明华,从中获取非法利益。一位要求匿名的上海资深律师透露:“寿姓律师利用他和赵明华的私交关系,帮助其他律师结识赵明华,从中获取不菲的佣金,” “在和赵明华结交后,这些律师正在代理的、由赵明华主审的案子,可能被枉法判决。” 寿姓律师的行为,完全违背了律师执业的道德规范,律师与法官的的非正常关系也在该案中被表现了出来。

法官与律师的非正常关系

(一)法官与律师的关系非正常关系的表现

在司法实践和社会生活中,法官和律师这两大群体中的绝大多数成员能遵循自己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绝大多数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关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总体上是适应的,也是健康的。但也有小比例的成员相互之间交往过密,形成所谓的利益共同体,损害国家利益和当事人利益,使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非正常化,主要表现为:法官私下接触会见律师,为律师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业务,向律师泄露案情或为律师打听案情,向律师“借用”交通工具,接受律师的吃请或由其支付的高档娱乐消费,到律师处报销应当由自己支付的各种费用等。这种法官与律师之间不正常的关系现象,也就是通常所折射出的“三同”(同吃、同住、同行)和“三案”(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现象。这种关系现象,公众深恶痛绝。

二、规范法官和律师关系的对策

2004年6月3 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就法官与律师之间的交往作了明确要求,其中一个重要的规定就是建立法官与律师间的隔离带。为在法官与律师之间建立起一堵“防火墙”或“隔离带”,一些法院相继出台了一些措施,如出台了《关于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的若干规定》、《法院与司法局联席会议制度》、让每个法官以及离退休人员积极如实填写《法官亲属从事律师职业情况统计表》、《干警与律师特殊性关系登记表》或《离退休法官从事律师职业统计表》,对亲属从事律师职业的法官以及退休两年内从事法律服务的老法官的统计表,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征求群众意见等,对法官与律师关系进行约束,但尚未达到预期效果。为此,还应采取综合治理,多管齐下的办法,自律与他律并重,监督与惩罚并举。

[责任编辑:苏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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