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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评论(已有93条评论)
法邦网友 cuiquqiang2011年05月05日 21:10
我告诉想作恶的坏人一句话:“多行不义必自毙!”到时候,你有再多的金钱、再厉害的律师……也最终救不了你,其中包括药家鑫。你的表演打动不了被害人家属、打动不了我们的法官,更蒙蔽不了人民群众雪亮的眼睛。
法邦网友 cuiquqiang2011年05月05日 21: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根据这一规定,真正能主宰药家鑫生杀大权的是人民而不是人民法院。这也是为什么药家鑫案件开庭后,迟迟未能宣判的原因。”是人民决定了药家鑫案件的结果,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也只不过是反映和执行了人民的意志而已。根据我国《宪法》这一规定,对于这样一个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前,依照《宪法》和法院系统内部规定对药家鑫的案件要由本院审判委员会以本院的名义逐级报到最高人民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继续上报。最终决定药家鑫生死是人民呀!
崔趋强律师
法邦网友 cuiquqiang2011年05月05日 21:08
首先,明确回答大家,药家鑫肯定会上诉,按照现在的情况,二审法院一定会驳回药家鑫的上诉,维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药家鑫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也会核准药家鑫的死刑判决,并将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亲自签发对药家鑫执行死刑的命令,药家鑫没有任何可能逃过一死了。 崔趋强律师
法邦网友 cuiquqiang2011年05月05日 21:08
药家鑫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死刑是我国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社会事务的结果。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药家鑫死刑,是代表了人民的意志,表达了人民的意见。而代表了人民意志的判决是不可以改变的,因此药家鑫必死无疑了。
法邦网友 2011年04月29日 22:02
教育的缺失。。。反思啊!!!
法邦网友 2011年04月25日 14:48
药家鑫绝不能死判!因为他是在光天化日下初次杀人!1.杀人经验不足2.对法律认识不足3.没组织没纪律。判:党内严重警告一次!暂停现有所有职务!调离原单位!建议到清华或北大就读.
法邦网友 yuweian1862011年04月22日 15:06
从专业的角度讲,我个人观点是对药家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主张判处死缓的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本案确实不是那种蓄谋已久主观罪恶非常大的案件,恶念产生的非常突然,是在特殊紧迫情形下产生的,缺乏冷静的理性的思考过程,所以这一点应该考虑;二是本案有自首情节。如果说这样的案件最后不考虑自首,那么对于以后类似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是一个信号,那就是不自首,更难实现破案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归案。
法邦网友 2011年04月22日 13:10
药家鑫若不判死刑的话,中国的司法腐败到何等程度,可想而知。
法邦网友 2011年04月22日 12:16
杀人偿命,天经地义。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给他机会,他有没有给死者机会,那么小的孩子这么小没有妈了。谁来给这个孩子叫妈的机会
法邦网友 2011年04月22日 11:27
网民应给理性看问题,死者已逝,咱们何必在剥夺一个正值青春年少的大学生的生命呢?又何必在亲手毁掉另一个家庭呢?虽然我是一个法科学生,但当法律变的没有一点人情味,那么法律最终的作用恐怕也就难以实现了!为药家鑫祈福!愿大家给他一个机会,一个将功补过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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