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首页-法律资讯-法律咨询-找律师-找律所-法律法规-法律常识-合同范本-法律文书-护身法宝-法律导航-专题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法邦网>法律资讯> 评论 登录注册
我要评论(已有69条评论)
法邦网友 mzj37472011年05月18日 17:39
药家鑫一案二审定于本月20日开庭审理。我个人观点,鉴于药家鑫有自首情节,可以考虑改判死刑,缓期执行。因为刑法上确立的自首制度,就是感召那些犯了罪,又能够主动投案的人自动投案。一来节省侦查机关办案时间和资源,二来感染其他犯罪分子也能够效仿。否则,如果有投案自首情节也不能减轻处罚,投案自首就没有意义。
法邦网友 2011年05月17日 21:59
不愿叫药家鑫死的人都该判死刑
法邦网友 2011年05月17日 15:20
对药家鑫应当判处死刑,像这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案子,更应当杀一儆百,维护司法的权威
法邦网友 2011年05月16日 18:05
其实,药家鑫案件就是一个案件,虽然能够反映很多社会现象,但没有必要把社会现象与对药家鑫的案件联系起来,药家鑫担不起也担不了。我国是罪刑法定的国家,而且《刑法》没有药家鑫的案件修改,即使改了也不一定适用(实体法不具有溯及力)。所以希望大家包括执法者能够就案论案。
法邦网友 2011年05月16日 14:42
谁能告诉我,药家鑫二审什么时候判,到底神马时候才能有个结果???不是判死刑了吗?怎么有出来这么多问题
法邦网友 2011年05月16日 09:54
虽然,人的生命价值无法衡量,也非常珍贵,但是每个人在法律面前又是平等的,作为药家鑫的父母可能对一审判决的结果无法接受,但是你们站在死者父母的角度想一下,你们的内心是否会平静一些,我个人认为:药家鑫符合判处死刑的构成要件。
具有主观杀人故意,其在撞伤人之后,因害怕事情被揭发,逃避惩罚,对伤者不管不顾,而且对受伤者连刺八刀至其死亡,明显具有杀人的故意;刺死受害人之后驾车潜逃,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即使存在自首、赔偿等环节,但不是药家鑫应当从轻处罚的依据。
浙江一墨律师事务所律师邴朝祥
法邦网友 2011年05月16日 09:52
从案情看:肇事男子下车后,发现张萌睁着眼,看见了肇事者,张萌还试图去看车辆后排号,这才招致该男子持刀杀害。这一过程表明:药家鑫毫无人性,面对受伤者,不是本能地去施救,反而痛下杀手,不可饶恕。

另一方面,药的父母都做了哪些安抚被害人亲属的工作?!!药的父亲为何没露面?这直接影响被害人亲属能否谅解、适用死刑等问题。

药家鑫案件非常典型,高智商的大学生,开着私家车,撞伤他人后如此杀人,如果不处死刑,无法向世人、后人交代。唯有通过被害人亲属赔偿后得到谅解才可以争取判处
河南豫龙律师所 段书予律师
法邦网友 2011年05月15日 22:45
自首还判死刑 以后谁还自首啊 真应了那句话:坦白从宽牢底坐穿 抗拒从严回家过年。
法邦网友 2011年05月14日 23:16
支持卢愿光律师的说法,如果骂人有用,就不用警察啦,死者已死,还是来点有意义的比较好,获得一些赔偿。他不是还有孩子吗?另外,死刑还是应该取消
法邦网友 2011年05月14日 23:14
卢愿光律师,你丫就是一个狗屎,律师中的败类
阅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