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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评论(已有69条评论)
法邦网友 2011年05月13日 11:07
药家鑫的死与不死都要体现法治的公正。
法邦网友 2011年05月12日 22:56
从法律程序看,二审法院是对一审法院审事案件中有无违法及事实认定等方面的全面审查,对上诉方的上诉理由及证据进行审查,如果在这两方面都无法得出一审裁判存在不合法或上诉理由达到法定足以改判情形的,二审应当维持一审判决,从现有情况看,一审的判决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改判死缓的情形尚不具备,除非二审法官从情感角度出发,法律上难有机会。
法邦网友 2011年05月12日 21:25
药家鑫死了,赔偿怎么办?如果家人不赔偿,有什么办法吗?
法邦网友 2011年05月12日 21:15
楼下的傻逼,广告都发到这里了
法邦网友 liaobblvshi2011年05月12日 17:42
就药家鑫二审判决结果如何,是死刑还是死缓?这个不应该是我们讨论的问题。我们讨论的问题应该是药家鑫给受害人及其家属带来了巨大的伤害,给社会带来了无尽的伤害,这个伤害应该怎样通过一种制度去弥补?而不能仅仅靠一个死缓或死刑立即执行来简单的处理。杀一个药家鑫真的能够解民愤吗?杀一个药家鑫我们心里更高兴、快乐一些吗?死者亦已!即使将药家鑫杀他几百遍,又能怎样?这个社会存在太多的报复,正是报复主义理念影响太深,致使社会矛盾解了又生,本来一个美好的家庭破坏了,又将失去一个美好的家庭。真正能够弥补、回馈社会的应该是通过一种刑罚让犯罪分子为社会做出一点什么,哪怕是一丁点贡献,或是至少在社会上树立一种新型的“人道主义”理念(可以考虑“社会服务令”——充分利用药家鑫的文化知识,无偿、义务的为社会宣传、执行人道救助事务)。使社会老弱病残能够得到扶持、宽慰,使一个千疮百孔的家庭得以圆满。
但是,话要说回来,由于我国法律理念尚未发生根本之变化,药家鑫的行为确实另亿万群众为之痛恨,在未确立人道服务理念之前,应当执行现行法律,以显示社会公平、正义。
法邦网友 2011年05月12日 17:41
我认为从本案的具体情节看,药家鑫并非是激情杀人,他是经过深思熟虑的,为了逃避责任利用凶器故意把一个已经受到伤害并且需要急救的人杀死,从道德、良心和法律上都是人类所不能容忍的。应当判处死刑-张震律师
法邦网友 2011年05月12日 17:40
我们既是法治国家,就要依法办事,不要为人情左右,为社会舆论压力,要彰显法律的的力量,维护法律的确信,达到依法治国的目的--张胜利律师
法邦网友 2011年05月12日 16:19
添屎添屎添屎添屎添屎添屎添屎
法邦网友 2011年05月12日 16:12
律师是神马的化身?
法邦网友 2011年05月12日 16:11
哪个律师收了黑心钱,请你证明,否则不要乱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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