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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歌手》韩红:别揣测我的性取向!侵犯名誉VS诽谤罪

2015年03月27日  来源:法邦网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我是歌手》第三季的决赛即将来临,近日,夺冠热门之一的韩红接受专访谈到感情之事,面对一直不断的传闻,韩红直言:“你们总是以讹传讹,比如我中性的打扮,我说话的语气以及我的样子,让大家对我有各种揣测,揣测我的婚姻状况,揣测我的性取向,那些太狭隘了。”

被曝同性恋的娱乐圈明星

关于韩红是是同性恋的各类报道真是一直没有断过,除了韩红,著名主持人何炅、演员戚薇、马天宇;著名港星张国荣、林保怡、钟汉良;台湾主持人蔡康永、歌手张敬轩、王力宏等都曾被曝是同性恋。在这些报道出来后,有些人大方承认,比如张国荣,比如蔡康永。有些人选择回避,例如张敬轩,其公司只是说有人别有用心断章取义,张敬轩本人亦不会此事有回应。也有人选择予以回击,例如因被曝同性恋连累家人的马天宇,选择告对方“诽谤罪”。戚薇、王力宏则是以结婚生子攻破传言。

 

小心说话,侵犯名誉是要承担责任的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 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判断是否侵犯了别人的名誉权,首先要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也就是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利益或者人身利益遭受损害的客观事实,包括精神损害;其次行为要具有违法性,即使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权,例如暴力侮辱、语言侮辱、文字侮辱等;第三是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最后是行为人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我国刑法第246条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判断行为是侵犯名誉权还是构成诽谤罪,主要看以下几点,首先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其次,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第三,诽谤罪的行为人必须是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过失行为。此外,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其实,作为公众人物,自然是免不了被媒体各种曝光各种八卦的。即便韩红此次就性取向做出了正面回应,依然有很多人质疑她是同性恋,相关的报道以后还会出现。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即便不是诽谤,而是确有其事,如果对当事人造成了损害的事实,也会构成民事侵权,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责任编辑:贾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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