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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怕出名猪怕壮!Angelababy 婚讯传出还没有多久,日前就被人黑了,传其“小三上位”!对于娱乐圈的是非,我们无从评论,但任何试图借互联网起势的谣传或其传播者,都必须知道,网络侵权也是会付出惨痛的代价的!
Baby律师发声明斥谣言
日前,Angelababy 律师朱晓磊发布声明,斥责有关媒体发布侮辱、诽谤Angelababy 的信息,损害其公众形象,扰乱其正常工作生活,带来严重的精神伤害。
《声明》中称,有关媒体以所谓披露Angelababy 婚前向黄晓明发露骨短信为噱头,标题和内容涉及“Angelababy 有心机上位”“小三上位”等。这些纯属无中生有。
《声明》要求相关媒体三日内向Angelababy 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声明》还称,已完成侵权证据保全工作,Angelababy 保留通过诉讼方式追究侵权者法律责任的权利。
网络侵权谁应被追究责任
公众人物的社会知名度较高,任何的负面谣言都可能会对其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尤其在互联网是信息更连通的今天,如果网络谣言得不到遏制,那么隐私就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尽管我国法律对网络侵权的主体、责任进行一些分配,但是实际上网络侵权要复杂很多。因为微博、微信等社交网络以及由此产生的自媒体发展迅猛,在信息传播的形态上,以社交网络为媒介的转载等二次传播,影响也非常巨大。针对这些特征,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一)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二)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三)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综上看来,网络侵权的责任主体除了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外,转载的人也可能构成侵权。对于惹上娱乐圈是非的人,不管是Angelababy,还是其他任何人,也只能祈求他们早日度过风波;同时,也希望法律真的能戳破谣言,还他们真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