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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敬明骚扰男作家 需要证明“性骚扰”才能索取人身损害赔偿

2017年08月22日  来源:法邦网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导读:郭敬明骚扰男作家,李枫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性骚扰”。法邦网为你全面解答。郭敬明骚扰男作家,需要证明“性骚扰”才能索取人身损害赔偿,那么我国对于这类的人身损害赔偿规定有哪些呢?法邦网专业律师为你全面解答。

郭敬明骚扰男作家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 王磊)8月21日晚,男性作家李枫爆料曾遭郭敬明同性性骚扰,还称郭敬明经常骚扰、性侵犯签约到郭敬明公司的男作者、公司的男性职员,更呼吁社会各界的网友们一起探讨这些事情。据悉,李枫已出版长篇小说《召唤喀纳斯水怪》、《燃烧的男孩》、《圣地》。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第一时间联系男性作家李枫,对方手机处于关机状态。同时记者致电郭敬明助理,对方电话处于无人接听状态,晚上10点,郭敬明通过实名认证微博回应:“完全捏造,已让律师处理。”记者也联系了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方表示:“抛开郭敬明的名人身份,如果李枫所说事件属实,此事件属于职场性骚扰,如果案件走上司法程序,李枫要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如果该事件属于李枫个人炒作,郭敬明有权状告李枫损害名誉权。”

微博发声

李枫:郭敬明曾“性骚扰”其本人

据悉,李枫已出版长篇小说《召唤喀纳斯水怪》、《燃烧的男孩》、《圣地》。

今晚李枫在新浪微博发布长图文《关于郭敬明致所有人》,用文字讲述了他与郭敬明某次出差在宾馆发生“郭敬明想要性骚扰李枫”,同时李枫已经咨询过律师,“他(郭敬明)已经对我构成了性骚扰和性侵犯,曾经咨询过律师,律师说目前中国的法律里,同性性侵犯犯罪是空白,而且这样的犯罪取证困难。”

全文如下:

《关于郭敬明致所有人》

我从小热爱创作,渴望出版自己的小说,2008年的时候在网上看到郭敬明和长江文艺出版社一起举办的“第一届文学之新全国新人选拔赛”,那时知道郭敬明抄袭案败诉,对他没有好感,但是看上去他依然在网络上生龙活虎,并且长江文艺出版社也拉来了许多中国著名作家加持,这两点影响了我的判断,参加了比赛,签约了郭敬明公司。

之后出版了第一本书《燃烧的男孩》,开始参加签售,那时刚好郭敬明的小说也出版,因此一起去签售。

在四川成都的签售,我被安排与一位工作人员一起住,郭敬明自己住一个房间,当天他说他不想一个人住,让我和他一起住,那时我是将他当作一个前辈来看待的,那时的网络上也有关于他性取向的风言风语,但他自己从未承认过,因此那时的我不能确定。

我和他一起住,房间有两张床,我们各睡一张。

当天晚上他就来到我的床上,把手放到我的身上,我抓住他的手腕,他尴尬地笑了一下,回到了自己的床上。

第一天就这样相安无事了,我以为我的态度能够让他明白,结果第二天他仍不死心,居然还想给我口交,恶心至极。

第三天我就不和他一起住了。

他已经对我构成了性骚扰和性侵犯,曾经咨询过律师,律师说目前中国的法律里,同性性侵犯犯罪是空白,而且这样的犯罪取证困难。

郭敬明的世界是一个淫乱的世界,他经常性骚扰、性侵犯签约到他公司的男作者、公司的男性职员,据我所知的就有五个人,我不知道的就更多了,在我知道的人里面,有一位,一个直男,一表人才,我很欣赏他,并且他当时有女朋友,有美好和稳定的生活,结果遇见这种事,他早已离职了,我为他感到可惜。

希望社会各界的朋友们能够与我一起探讨应该如何处理这些事情,谢谢大家。

需要证明“性骚扰”才能索取人身损害赔偿

对于李枫微博爆料郭敬明“性骚扰”事件,如何从法律方面进行解读呢?

“郭敬明和李枫属于雇佣关系,李枫是郭敬明公司旗下签约作者,郭敬明属于李枫的老板,两人所发生事件的场所又是出差时的宾馆,属于上班时间,如果李枫所说的事件属实,两人属于职场性骚扰,这类型的性骚扰取证是非常困难的,李枫如果起诉郭敬明需要提供证据,例如视频、录音、或者聊天记录截屏等等。如果受到伤害后,应当第一时间去医院检查,并视具体情况接受相关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医治精神创伤,保留医疗诊断记录。证据的固定保留对日后的投诉或者起诉都至关重要。但由于李枫和郭敬明同属同性,我国法律仅对异性之间性骚扰有界定,李枫向人民法院起诉可以在掌握相关骚扰证据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要求骚扰者承担包括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的相关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程思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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