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传马苏孔令辉恋情告急
有传马苏孔令辉恋情告急,马苏与男演员魏大勋上演姐弟恋,不过这一消息被马苏否认。八卦的媒体经常会曝某某明星夫妻已离婚,某某某明星情侣分手劈腿之类的假新闻。殊不知,媒体若是发布真实性有待考证的假新闻造成了恶劣影响是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有记者拍到马苏与男演员魏大勋约会的照片,照片中的马苏与魏大勋亲密互动,疑似情侣。更有圈里人透露,马苏已经芳心暗许他人,而新男友是比她小8岁的演员魏大勋。”马苏疑似和相恋了11年的男友孔令辉恋情告急。而就在昨日刚刚举行的陕西卫视新剧《今夜天使降临》发布会上,主演马苏否认与孔令辉11年情变传闻,并称与魏大勋被拍到的照片是与导演一起吃饭。马苏在发布会上表示与孔令辉“感情十年如一日”,没有分手。
传播虚假新闻的责任
1、传播虚假新闻的行政责任
中宣部和新闻出版署制定的许多文件和规章中,都有对传播虚假新闻的惩处措施,国务院制定的《出版管理条例》中也有相关规定。新闻出版署1999年制定的《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对媒体发布虚假新闻的行政责任作了较为详细、具体的规定。该办法第六条内容为,报纸、期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造成不良影响的,新闻出版署或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可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下列行政措施:1.下达违规通知单;2.通报批评;3.责令限期更正或检讨。对于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办法还规定,新闻媒体刊载虚假、失实报道被采取行政措施或受到行政处罚的,新闻出版署或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还可同时建议其主管部门、主办单位对违规报刊进行整顿,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传播虚假新闻的民事责任
作者向媒体投稿或受众向媒体付费获得新闻信息的行为,首先是一种民事行为,具体而言是一种合同(包括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和事实合同)行为。所以这种行为首先要受到民法、合同法、著作权法的约束。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民事行为的一般原则,如“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等。我国合同法则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对合同行为作了更为细致的规范。对于非法作品的出版和传播,我国著作权法也有限制性的原则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如果作者或媒体违反这些禁止性或义务性规定,捏造事实、散布虚假信息,造成危害后果的,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作者或媒体制造假新闻,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就构成了犯罪,要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新中国第一起因新闻作品引发的诽谤罪案件是1983年1月上海《民主与法制》杂志刊登的、由该刊两名记者采写的通讯《二十年“疯女”之迷》引发的。该通讯被法院认定为纯属捏造。两名记者因故意捏造和散布损害他人人格的虚构事实,情节严重,分别被以诽谤罪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一年零六个月和一年,并赔偿原告人的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