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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立崴上吊自杀
台湾知名补教老师李立崴近日被传在家中上吊自杀,年纪轻轻也可谓是事业有成,无奈给自己压力太大,因抑郁而轻生,为其惋惜!但也想去责备他为何要选择自杀而不选择面对呢?
李立崴是台湾知名补教老师,在台大文城补习班教授英文,同时也是歌手、词曲创作人,曾任飞碟电台主持人。2013年7月24日因忧郁症上吊身亡於家中,得年39岁。有消息称李立崴是因买房子孝敬母亲导致资金周转失利,房贷压力过大才轻生的。
自杀行为法律当禁
我国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不得自杀,但并不是放任自杀现象的发生 在各种法律规定特别是关于生命权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对自杀行为的绝对排斥。《宪法》第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共勉享受这些权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从宪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国家对遇有困难的公民积极的救助 对防止自杀等极端行为有重要的作用《宪法》第51条更是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从正面引导公民不得轻生,不随意放弃自己的生命从而给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带来损失。
我国《刑法》分别规定了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罪,自杀虽然不是犯罪行为,也很难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但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将教唆和帮助自杀的严重行为按照故意杀人等罪来处理 从刑法的角度,是在防止自杀的发生,对自杀采取反对态度。《执业医师法》也规定:“对急危患者 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等等。法律规定都能看出我国法律对待自杀的态度是反对的,明确对自杀行为进行禁止也将是我国法律的立法趋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