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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颖婚照曝光
林志颖婚照曝光,迟到的婚宴在泰国举行,4岁的小志志担任婚宴的花童。这一家三口,愿他们永远快乐幸福,同时也祝天下有情人终成眷属。
2013年7月30日,不老神话林志颖为爱妻补办婚礼,在微博上首次曝光新娘的婚纱照,大秀恩爱,称很庆幸自己没有错过人生任何年纪该有的生活经历。于此同时,林志颖的经纪人也在微博上发布了一组林志颖与妻子的婚纱照。 林志颖一直很保护老婆,即使常在微博放上和儿子的合照,却几乎没见过太太现身,这次两人婚纱照也是他和陈若仪首次公开的合照。
怎样才算合法夫妻
一、在2004年4月1日《解释》(二)实施后,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只有补办了结婚登记后,才认可为合法夫妻。
二、在2004年4月1日《解释》(二)实施前,人民法院在这一段对事实婚姻关系的处理大致经过这样几个阶段:
1、以1986年3月15日为分界线,基于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以1986年3月15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为契机,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11月21日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的若干意见》(下简称《意见》)规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这是当时确定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关系的唯一法律依据。
2、以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新的《婚姻管理登记条例》为契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管理登记条例〉的通知》规定:“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在此之前,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仍按我院上述《意见》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2004年4月1日前,人民法院认定同居关系和事实婚姻的关键是:1986年3月15日前,同居时不管其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只要起诉时符合法定条件,即认定是事实婚姻关系,1994年2月1日至2004年4月1日前,只有当事人同居时双方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才认定其是事实婚姻关系。“同居时”或“起诉时”是当时认定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关系的两个关键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