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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女模仿林书豪
近日网上热传一组台湾18岁美女模仿林书豪的搞怪照片,其中逼真的表情和搞笑的道具让人不禁开怀一笑。这些模仿的照片的确给大众带来了欢笑,但是这对被模仿的人而言或许并不是件好事,如若被模仿者追究这一行为或侵权。
侵犯肖像权的认定
从普通人到明星,每个人都享有肖像权,只不过是每个人的肖像所带来的利益不同。也正因为利益的驱使,侵犯明星肖像权的事件就屡禁不止。怎样才能认定是否侵犯了肖像权呢?
肖像权是人格权的一种,法律上的肖像是自然人人格的组成部分,肖像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转化或派生出公民的物质利益。肖像权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专有权,既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禁止他人使用。具体而言,肖像权的内容包括肖像拥有权、制作权和使用权等。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25条规定,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
对于美女模仿林书豪这一事件,她并未征得林书豪本人的同意,虽然暂时我们无法看出是否具有营利的目的,但是该美女为此走红却有很大的利益可图,这可成为认定侵犯肖像权与否一个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