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s被约谈面有泪痕
备受大家喜爱的台湾著名主持人小s被约谈,据说在结束长达一个半小时的“谈话”后,疑似面带泪痕,想必此番谈话非常艰难,连见惯大场面的小s都难以招架。
台媒报道,小S(徐熙娣)因“胖达人”广告不实诈欺案与老公许雅钧、公公许庆祥涉及胖达人母公司基因国际股票内线交易案。小S在10点39分,在经纪人陪同下现身北检,她身穿黑衣、牛仔裤,神情略显紧张,面对媒体包围,小S简单的谢谢大家,表示侦查中不方便公开说明,就步入侦查庭,接受检察官约谈。
庭讯至中午12时许结束,小S最后被请回,并未列为被告。小S约在12点多走出侦查庭,脸上似乎带有泪痕,但面对媒体询问,不愿意多做回应,就匆匆离开地检署。
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
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61条也有类似规定。中国法律规定作证是公民的光荣义务,法律没有拒绝作证的规定。证人作证时,应告知他要如实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同时,法律规定对证人的人身安全予以保护。庭审中询问证人,由审判长主持。《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证人可能作虚伪陈述,也可能由于感受、记忆、表达等方面的原因而使证言失实,因此对证人证言应认真进行审查。《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证人证言必须经过质证,证人出庭接受法庭的交叉询问,以此来认定是否采用。(法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