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小冉流产
李小冉流产,记者问下居然被掌掴,这什么世道啊!记者的职责就是报道,这正常的采访怎么就被扇了一巴掌,真是令人匪夷所思。被人打了一巴掌,是否能告其故意伤害呢?
10月13日下午,成都媒体在网上爆料称李小冉在出席某代言活动时被问流产,记者竟然遭到掌掴,爆料中称:“今天下午,李小冉来成都代言。期间我报实习生受邀前去采访,在提问环节,记者询问李小冉流产一事,却突然被主办方人员粗暴打断,并把实习生推搡到门外,随后竟还扇了实习生一耳光。当记者拨通主办方电话时,对方态度极其嚣张,‘很正常啊我一天300万的生意,被你们搅黄了怎么办!’”此外,爆料人还上传了一张李小冉出席活动时的照片。随后,该记者在网上删除了此消息。
掌掴能否构成故意伤害
被掌掴是否构成故意伤害,能否请求赔偿呢?
故意伤害罪与非罪的界限,重点应把握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故意伤害,是指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对人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一种是对人体器官机能的损害。而一般的殴打行为,通常只造成人体暂时性的疼痛或神经轻微刺激,并不伤及人体的健康。当然,殴打行为不伤及人体的健康并非绝对,而只能是相对而言的。例如,朝人鼻子打一拳,有可能造成鼻青脸肿的后果;用手撕一下,也可能造成表皮损伤。但这种行为都不属于犯罪,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而只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
需要指出,有时殴打行为与伤害行为在外表形式及后果方面没有什么区别。例如拳打脚踢,有时只造成轻微疼痛或一点表皮损伤、皮下出血,有时则可能造成伤害甚至死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甄别行为人的行为的性质呢?不能仅以后果为标准,则不能简单地认为,造成伤害他人身体甚至死亡结果的就是故意伤害罪,而没有造成伤害的就是一般殴打行为。而应符合全案情况,考察主观客观各方面的因素,看行为人是否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是有意伤害他人,还是只出于一般殴打的意图而意外致人伤害或死亡。司法实践中尤其应当注意的是,不能把凡是打一拳、踢一脚造成后果的行为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从上面的分析来看,掌掴似乎并不构成故意伤害,但是当事人仍然可以向法院请求民事赔偿。随意对他人的身体进行伤害,法律是不允许的,更是要受到惩罚的。(法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