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神王珞丹订婚
近日,据王珞丹的好友爆料,王珞丹订婚,对象疑为李光洁。王珞丹李光洁结缘于电视剧版的《杜拉拉升职记》,现实中,王珞丹也在不断成长,现在已经成为不少男性心目中的“女神”。当然大家最关心的,还是订婚对象到底是不是饰演王伟的李光洁。
13日真是一个极好的告白宣告日!另一位女神王珞丹也在当天发布了一条疑似订婚的微博。这条微博源自于王珞丹转发袁弘的微博,袁弘在微博中感叹今天的好日子,他说:一个女神订婚了,一个女神公开了,男神四哥要给我介绍对象,还有一个女神扬言要在微信里把我拉黑,今天真是五味杂陈的一天……王珞丹在转发该条微博中承认自己就是订婚的那个,“好吧!我承认我是公开订婚的那个!”
订婚有没有法律约束力
关于订婚的法律效力,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中无明文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1950年6月26日公布的《有关婚姻法施行的若干问题与解答》中规定:“订婚不是结婚的必要手续。任何包办强迫的订婚,一律无效。男女自愿订婚者,听其订婚。订婚的最低年龄,男为19岁,女为17岁。一方自愿取消订婚者,得通知对方取消之。”1953年3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发布的新的《有关婚姻问题解答》中指出:“订婚不是结婚的必要手续。男女自愿订婚者,听其订婚,但别人不得强迫包办。”此后,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律的解释以及在司法实践中,都坚持了同样的原则。
我国法律对婚约的处理原则如下:
1、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手续和条件。是否订立婚约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法律不予干涉。但订立婚约必须完全出于男女双方自愿,其他任何人不得强迫干涉。
2、婚约没有法律效力。婚约订立后,任何一方均可作出解除婚约的意思表示,无须征得对方同意,即产生婚约解除的效力。
3、关于因解除婚约而引起的财物纠纷,司法实践中的处理原则是,对婚约期间无条件赠与的财物,受赠人一般无返还义务;对于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赠与(俗称订婚信物),价值较高的,应酌情返还。当然,对以订婚为名诈骗钱财的,应归还受害人。此外,对属于包办买卖性质的订婚所收受的财物,应依法没收或酌情返还。
婚姻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的结合,而且是自主自愿的。如果一方要求解除婚约,说明在他们之间已不存在结婚的基础条件,因而应当允许,否则即是干涉婚姻自由。王珞丹订婚,衷心希望她能和爱人一路走下去,白头偕老。(法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