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孙杨复出冬训
孙杨复出冬训,上高原后能否以积极的心态投入训练,以实际行动取得朱志根的认可,才将决定孙杨能否踏向复出之路的坚实一步。正如学院领导所说:“一切要看他自己的表现!”
孙杨将于近期飞赴云南昆明进行高原冬训,带他冬训的仍是教练朱志根。在因违纪和无证驾驶而被处以停训、停赛、停止商业活动“三停”处罚40多天后,随队参加高原训练是否能成为这位奥运冠军复出的第一步? 上周末,国家游泳队教练朱志根带着队员抵达昆明训练基地,但一行人中却没有孙杨的身影。据了解,自11月11日离开拘留所后,孙杨一直在浙江体育职业技术学院内进行文化课学习和恢复训练,态度非常认真。
运动员的重要权利
(一)平等竞赛权
竞技体育是以竞赛为基础的。向公众提供精彩的赛事,既是职业体育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其巨大的魅力所在;而体育竞赛的基础,则源自于公平的竞争。因此,公平竞争在成为所有体育竞赛基本原则的同时,也理所当然地成为职业运动员最重要的一项权利。体育运动中的平等原则较之其他领域应该贯彻得更为彻底,因为体育本身源自人类对公平的呼唤。平等竞赛权是运动员最重要的权利,它的含义主要是平等参赛、竞赛标准相同、竞赛条件一致、竞赛成绩准确真实及奖惩标准相同等。据调查,侵害运动员公平竞争权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使用违禁药物、赌球、打假球、贿赂裁判、记时计量上的弄虚作假、不道德的非体育行为、青少年比赛中的超龄问题等。这些都违背体育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侵害了相对运动员的平等竞赛权。
(二)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是保证自然人生命维持和安全的基础。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生命健康权受到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普遍保护。《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对运动员有特殊的意义,直接关系运动员的生命、职业发展等,是运动员维持职业生涯及将来生活的基本要求。竞技体育是为了挖掘和发挥人体的最大潜能,创造优异运动成绩,攀登体育运动技术高峰的训练和竞赛活动。它的训练和竞赛强度经常超过身体负荷,接近或达到人体生理极限,加之竞赛的激烈紧张的对抗和一些不可预测的突发事件,很容易造成人身伤害。因此,加强运动员的人身安全健康保护尤其重要。国际奥委会十分注重保护运动员的生命健康权,《奥林匹克宪章》在国际奥委会的职能这一部分专门规定:“采取鼓励并支持保护运动员健康的措施。”现实中,经常有忽视运动员生命健康权的事例,最典型的事件就是2008年北京奥运会刘翔因伤退出比赛,曾不被很多国人所理解,很多人认为刘翔当时应当坚持比赛,一项网上调查表明,有28.3%的网民认为刘翔的退赛不可思议,这就是对运动员身体健康的漠视,忽视了运动员的生命健康权。
(三)劳动报酬权
劳动报酬权是指运动员基于劳动合同关系,依法取得应有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报酬权是劳动权利的核心,它不仅是劳动者及其家属有力的生活保障,也是社会对其劳动的承认和评价。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劳动者各项经济权利中最基本的一项权利。运动员的劳动报酬是运动员及其家庭生活的主要来源。运动员职业是社会经济生活中一种劳动岗位,而且是高技能、高风险的职业。他们往往至少需要几年,甚至十几年的艰苦、枯燥的系统训练,才能达到较高的技术水平。这种运动技能的获得需要时间、强度、风险的付出远远高于一般劳动技能。很多项目不能走向职业化,而且运动生命很短暂,运动员有没有其他特长,面临退役后再就业困难的局面,常常在退役后生活拮据。据《法制晚报》2006年5月12日报道前全国女子举重冠军、打破过全国记录、世界记录的邹春兰,退役后生活拮据,在一家浴室当搓澡工。因此各级政府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来保障运动员获得合理报酬的权利。(法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