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向人借钱,拉着自己做担保人,本以为举手之劳,不曾想朋友到期还不了欠款,连累自己成了被告。近几天,家住达茂旗的老吴摊上了这样一档子烦心事。
事情还要从2011年的3月份说起。当时,老吴的朋友邢先生急需用钱,便向苏先生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3%,借款期限6个月。为了保险,苏先生要求找个担保人,就这样,老吴成了这笔民间借贷的担保人,并以连带担保人的身份在一张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的借款条上签了字。
转眼间,6个月的借款期到了,而邢先生除了给付苏先生6000元利息外,本金一分钱都没还过,苏先生多次索要未果,在今年4月中旬向作为担保人的老吴讨要欠款,并将老吴和邢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两人归还欠款和剩余利息。
地点:达茂旗人民法院
结果:由于苏先生与老吴和邢先生没有约定保证期,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欠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依法驳回苏先生要求老吴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判决邢先生归还苏先生借款并支付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