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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婚后不“性福”诉离婚 离婚的法定条件(图)

2014年09月25日  来源:法邦网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女子婚后不“性福”诉离婚

女子婚后因为不性福,将丈夫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女子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张晓琳和王文昌相识十个月后登记结婚。结婚后不久,张晓琳以丈夫无法过正常夫妻生活及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将其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近日,海口美兰区法院审理了该案。

据了解,张晓琳和王文昌结婚后,察觉丈夫身体有缺陷,无法过正常的夫妻生活。张晓琳称,她多次与丈夫商量,要求他及时治疗,但王文昌却不予以配合。婚后不足两个月,她和丈夫就只是同房同床,但没有夫妻之实。之后,双方开始分居。张晓琳说,2013年9月她向丈夫提出离婚,但对方总是选择逃避,不愿面对,既不同意离婚,又不积极改变现状挽留她。故请求法院判令两人离婚。

但王文昌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依旧有融洽的感情基础,不同意离婚。

离婚的法定条件

知名婚姻律师,北京林鑫沃邦律师事务所婚姻部主任,易轶律师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美兰区法院认为,张晓琳诉求离婚,理由不充分,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作为丈夫的确没有法律规定的离婚事由,但是作为夫妻,理应坦诚相待,深入沟通。希望双方能互相体谅,齐心协力促进夫妻和谐生活。(法邦网)

[责任编辑: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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