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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开斗气车
男子为了报复货车超速,开斗气车致两车发生摩擦,并导致货车撞坏右侧道路防护栏而坠入乌江,货车驾驶员罗某溺水死亡。
2013年4月22日下午,晏某、田某、陈某在武隆县与彭水县交界地段吊装广告牌完毕后,陈某将吊车交由无相应资格的田某驾驶。当日15时许,田某驾驶吊车沿江彭路往武隆县江口镇方向行驶,至下龙溪傍山危险路段,后面的一辆中型自卸货车超车,田某驾驶的吊车与公路右侧防护栏发生擦挂。
陈某认为擦挂系货车驾驶员罗某超车时向吊车打了方向盘所致,为使罗某遭受同等报复,陈某便驾驶吊车,加速追赶上罗某所驾的货车,随即向右打方向盘并减速,两车因此发生擦挂,货车还撞坏右侧道路防护栏,而坠入乌江,驾驶员罗某溺水死亡。
警方赶往现场调查,认为罗某驾车撞上护栏后坠入乌江很是蹊跷。经过一番调查,最终还原了真相。武隆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过失导致罗某驾驶的车辆坠江、罗某因此溺水死亡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认定陈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13年7月4日,吊车车主刘某赔偿罗某近亲属15万元。陈某上诉,认为该案应定性为交通肇事罪,且量刑过重。近日,市三中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过失致人死亡罪
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汤建彬表示: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开斗气车危害甚大,不仅可能危机自身生命安全,还可能危机公共安全。如此冲动的举动,造成无法挽回的悲剧。驾驶员们,一定慎重才是。(法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