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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猥亵女童遭索赔百万
近期,教师性侵女学生的事件屡见不鲜,然而,日前又一起类似事件的出现,却使无辜的政府被女童家长起诉,后被法院驳回。
昨天上午,曾轰动一时的江西九江瑞昌市六旬教师陶某猥亵7名女童案,民事案在瑞昌市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记者从受害女童家庭的代理律师处获悉,根据医疗机构对女童们的精神状态评估,这些女童已有明显的抑郁症情况,有的甚至还有自杀倾向。
据了解,此次起诉的对象共有瑞昌市政府、瑞昌市教育局、瑞昌市九源乡中心小学和瑞昌市上源小学(为九源乡中心小学分校)四家单位。而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驳回了对瑞昌市政府的起诉。
诉讼主体应当适格
学校作为一个事业单位,其在职教师对学生侵权,学校同案件存在利害关系,成为诉讼主体是理所当然的。可是,无端的将政府也作为被告,卷入纠纷似乎有点牵强。
诉讼当事人,是参与诉讼活动的民事纠纷的双方,是最主要的诉讼主体,有权提起诉讼。但是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未必是适格的当事人,法院只有针对适格当事人作出的判决才有法律意义,也只有正当当事人才受法院判决的拘束。对于不适格的当事人,应裁定驳回起诉或者更换。因此,当事人是否适格是法院作出有效判决的前提。
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汤建彬提示,有明确的被告是提起诉讼的前提条件之一,如果没有明确的被告,所谓的诉就会因缺乏必要的条件而不成立。而必然的利害关系是确认被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的一个重要因素。
对于孩子遭受了如此伤害的家长来说,或许无论怎样的补偿都不能弥补他们心中的痛。因此,他们愤怒的将学校、政府、教育局等告上法庭的心是可以理解的。希望他们能得尝所愿,早早走出悲痛。(法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