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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汉民国大钞购票遭拒
人民币作为当今通行的货币,几乎可以买到任何人们的想要的东西,但是,近日一八旬老汉的五百元大钞买火车票经遭到拒绝,让老汉和工作人员都犯了难。
1月15日上午,永康火车站售票厅内,一位老大爷来到售票窗口要买一张去丽水的火车票。售票员正准备打印车票时,老大爷将一张皱巴巴的钞票递了过来。售票员眼光一扫,这张钞票怎么看着不对劲啊。
她仔细一看,钞票上写着“伍百圆”、“中央儲備银行”、“中華民国三十二年印”字样,原来是张民国时期的钞票。
售票员对老大爷说,这张钞票不能用。“500块钱呢,怎么不能用啊?”老大爷很激动,望着售票员,嘴里一直嘀咕着“为什么不能用”。
看老大爷情绪激动,售票员一时又解释不清,只好打电话给永康火车站派出所,让民警帮忙处理。
很快,民警将老大爷带到值班室,终于问出了真相。
原来,这位大爷姓应,永康人,今年快80岁了,常年在家待着,从未出过远门。
当天早上,应大爷突然想去丽水走亲戚,他问路找到了火车站。
除了这张500元面额的民国大钞,老大爷口袋里还带了张百元大钞,这100元钱倒是现在流通的人民币,这两张钞票都是他从家里拿的。
民事法律关系中特殊的物——货币
知名债权债务律师,北京林鑫沃邦律师事务所债权债务部主任,郭延虎律师提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也称民事权利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物,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种主要的客体,而货币作为一种特殊的种类物,也应该能够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只是由于其特殊性,使其应具有以下特点:货币所有权与对于货币的占有是合一的,可以推定货币的占有人为所有人;所有人将一定数额的货币出借给他人时,借用人即时取得货币的所有权,借用人只须在借用期 届满时返还同样数额的金钱即可;丧失对货币占有,一般即丧失对货币的所有权,所以只能 请求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而无法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货币本来能够买到票,形成老汉和铁路运输公司之间的某种合同关系,但是,由于老汉的钞票已过时,不具有现时的流通性,所以买票遭拒,这并不影响现时货币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老汉也真够阔气,伍佰元拿去买票。这古董级的货币,或许收藏价值远远要高于一张火车票的价值。老汉哥,赶紧回去收藏好,说不定再过一段时间你因而一夜暴富了。(法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