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未采取过保密措施
江某原是某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的售房部经理,负责别墅销售的日常管理工作。基于工作所需,江某手中掌握着公司的委托书、业主购房记录等8种售房资料。
2011年12月,该公司将江某辞退,但江某未将委托书交还给公司,同时在他自己的便携式电脑中还保留着其他售房资料的备份。2012年3月,该公司以商业秘密侵权为由将江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江某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因侵权行为而给单位造成的各项损失10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采取保密措施是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法定要件之一。由于该公司没有对所指出的经营信息采取过保密措施,故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能否状告职工侵犯商业秘密
知名劳动法律师,杨帅律师提示,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对商业秘密认定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信息应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其次,公众指的是企业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第三,该信息不容易获得;第四,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最后,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指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露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
本案中,该公司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所指出的经营信息采取过保密措施,所以该公司所指出的经营信息依法不能构成商业秘密。
公司如何保护商业秘密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第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第二,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第三,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第四,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第五,签订保密协议;第六,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采取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第七,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保密协议书或者保密条款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职工在受聘期间,不能向外泄露商业秘密,不能允许第三方使用商业秘密;(2)职工在受聘期间,不得私自跳槽到另一企业;(3)合同期满的应承担保密义务并保证三年内不使用本商业秘密;(4)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