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侄子在叔叔房屋院子养羊
侄子在叔叔继承的一间房屋及院落里养羊达14年,在叔叔要求修缮房屋时拒绝腾空房屋。昨天获悉,密云法院判决侄子腾退房屋。
刘某诉称,他与小刘是叔侄关系,他父母在密云建有北房三间,由他继承东侧第一间。小刘于2000年借用他继承的上述房屋养羊至今。2014年,他准备对继承的房屋进行修缮,但小刘予以阻止。他起诉要求小刘腾退房屋及院落。
小刘辩称,祖父母曾将三间房屋分给他父亲、二叔及原告三叔,三叔分得东边一间。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他父亲以每间房300元的价格从二叔、三叔手中购买了所有房屋。他是占用自己父亲的房屋养羊,刘某无权要求他腾退。
法院查明,小刘称其父亲从二叔及三叔手中以每间3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两间房屋,但其二叔及三叔均予以否认,小刘亦未向法院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认为,小刘占用刘某房屋及院落养羊,侵害了刘某的合法权益。刘某要求小刘腾退上述房屋及院落,理由正当、充分,法院支持。目前,此案已进入执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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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年后叔叔起诉侄子腾房
本案中,小刘非法占用刘某房屋及院落养羊,我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知名房产律师,北京林鑫沃邦律师事务所房产部主任,魏国鹏律师提示,小刘无法提出证据证明其所言属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小刘应腾退上述房屋及院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