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们知道,书记员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司法工作人员,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内担任办理案件的记录工作和有关事项的人员,平常只是协助办理一系列司法辅助工作。有谁见过,书记员也能客串原告律师的?
书记员客串律师遭质疑
“哪有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的?这样的裁决结果,怎么让人服气?”1月4日,河南光山县居民李先生向媒体反映:因为房屋纠纷的问题,李先生被其岳父代某告上了光山县人民法院,而作为光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书记员的陈某,竟然成了原告的代理律师,并且在法庭上冠冕堂皇地向被告提出指控。
据了解,案件被光山县法院受理后,由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左某负责审理,而陈某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和左某就在同一个办公室,李先生不由的对审判结果产生了怀疑。书记员可以担任原告的律师?如此双重身份难道不违反法律规定?带着疑问,李先生多次向光山县纪检部门举报,但迟迟没有得到回复。
书记员的回避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1、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回避是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可以保证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获得公正的审判。书记员参与案件的审理工作,他们与案件的审理有直接关系,所以回避制度要求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不得参与案件的审理或执行有关的任务。本案中,陈某作为法院的书记员,已经没有资格再去“客串”原告律师,应该回避。
申请回避有何注意事项?
当事人如果认为审判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有法律规定必须回避的情形,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申请,申请可以用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中必须根据法律规定,说明要求他们回避的理由。法律规定当事人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后,法庭辩论终结之前,发现可以申请回避的事实和理由,仍然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在案件开始审理时,已经知道审判人员及其他人员应行回避的事实和理由,只是在法庭辩论结束之后,认为自己可能要败诉,才提出回避申请,其申请有可能不被给予接受。而且,如果人民法院没有批准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审判人员不停止对本案的审理。(法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