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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1542首歌侵权被罚25万
近日,网易云音乐因1542首歌涉及到侵权问题,目前已被责令停止侵权并罚款25万元。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1月9日就此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该处罚决定书认定,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简称网易公司)为“网易云音乐”运营主体,无法提供涉案音乐作品的来源及授权证明,经通知后未及时删除侵权音乐作品,违反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且涉案作品数量较大,故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去年8月11日,根据受害人的投诉,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网易云音乐”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1542部涉嫌未经允许擅自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音乐作品,要求网易公司提供涉案音乐作品著作权证明,并接受调查。
2014年12月5日,此案曾在广州公开举行听证会,听证会最终认定网易公司侵犯了腾讯公司1542部音乐歌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侵犯了公共利益。根据国务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总队拟给予网易公司2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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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处罚
知名公司法辩护律师张本良提示,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第十八条规定,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