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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飞人商标系摄影师
飞人乔丹商标被用了这么多年,原来是侵权商标啊,原创者为何等了整整30年才来状告侵权,侵权诉讼是否有时效限制呢?
据ESPN的报道,迈克尔-乔丹飞人的标志众所周知,不过最近一位名叫雅克布斯-伦特米斯特的摄影师状告耐克公司侵权,伦特米斯特称自己才是乔丹飞人标志原型的拍摄者。
根据伦特米斯特的说法,1984年的夏天,他为乔丹拍摄了一张分腿扣篮的照片,当时这张照片发表在了《生活》杂志的夏季奥林匹克专栏。作为一名自由职业者,伦特米斯特保留了这张照片的版权。在此之后,耐克公司曾两次使用了这张照片,并给予了伦特米斯特一共150美元。
根据雅克布斯的指控,耐克公司后来又用这一创意重新拍摄了乔丹分腿扣篮的照片,并用这一形象创造了乔丹品牌独特的“飞人”商标。指控中,伦特米斯特认为通过这个商标,耐克公司收获了巨额的利润。去年的12月份,伦特米斯特在美国版权局注册了原版图像的版权,现在还不清楚为何过了将近30年,伦特米斯特才想起起诉耐克公司。
根据美国联邦的法律,在被侵权的三年时间内,被侵权人可以去维权。不过在2014年5月出现的一桩侵权的案件中,联邦法院最后的判决是,如果侵权仍在继续,侵权期将不会受到3年的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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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意者告耐克侵权
知名知识产权律师曹成提示,《商标法》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不管各国法律的规定如何,维护原创的权益是各国法律的一致倾向。即便有时效的限制,侵权不停止,时效就无限。
